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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N001-2016-0000570 有 效 性
发文机关 南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16年12月09日
标  题 南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阳市贯彻落实《河南省小型水库管理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
发文字号 宛政办〔2016〕83号 发布时间 2016年12月09日

南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阳市贯彻落实《河南省小型水库管理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

卧龙区、镇平县、内乡县、西峡县、社旗县、方城县、南召县、淅川县、唐河县、桐柏县人民政府,鸭河工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南阳市贯彻落实〈河南省小型水库管理办法〉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落实。


南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11月30日


南阳市贯彻落实《河南省小型水库管理办法》
实 施 意 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河南省小型水库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71号,以下简称《办法》),全面加强小型水库管理,充分发挥小型水库的功能和效益,切实保障水库安全运行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办法》要求,结合南阳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明确管理责任

小型水库的运行安全由所在地县(区)、乡镇人民政府(管委会)分别负责。按照属地管理原则,每座小(1)型水库和对防洪、灌溉有重大影响的小(2)型水库,由县级人民政府(管委会)确定一名政府(管委会)领导成员为安全责任人;其他每座小(2)型水库由乡级人民政府确定一名政府领导成员为安全责任人。

小型水库的管护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管委会)水行政主管部门和乡级人民政府分别负责。县级人民政府(管委会)水行政主管部门是小(1)型水库以及对防洪、灌溉有重大影响的小(2)型水库的管护主体,乡级人民政府是其他小(2)型水库的管护主体。

小型水库的管护主体应当明确水库管理单位或者管护人员,制定并落实小型水库管理各项制度,编制水库调度运用方案,对水库大坝进行注册登记,并对水库安全直接负责。

小型水库的管护主体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定期组织对小型水库进行安全鉴定。经鉴定为病险水库的,应当限期除险加固;在未加固前,应当采取必要的控制运用措施或者其他措施确保水库安全运行。

小型水库管理单位或者管护人员负责小型水库的日常运行和管理工作,按照水库管理制度要求,实施水库调度运用,开展水库日常安全检查与工程维护,进行大坝安全巡视检查,报告大坝安全情况。2016年12月30日前,所有小型水库要完成管护移交工作,并理顺管理体制。

二、保障管护经费

自2017年起,各县(区)、乡镇人民政府要把小型水库管理人员经费和工程养护经费足额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建立稳定的管理经费保障机制。工程养护经费可参照水利部、财政部制定的《水利工程维修养护定额(试点)》标准核定。原则上,每座小(1)型水库管理人员经费和工程养护经费每年不少于3至5万元;小(2)型水库管理人员经费和工程养护经费每年不少于2至3万元。

三、落实管护人员

各县(区)、乡镇要参照水利部、财政部《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定岗标准(试点)》要求,根据小型水库规模、功能、任务等情况,合理选配小型水库管理人员。原则上,每座小(1)型水库管理人员不少于3人,每座小(2)型水库不少于2人。管理人员可以由县级人民政府(管委会)给予编制解决,也可以从县(区)水利局、乡镇(办)调剂人员解决,也可以通过向社会购买公共服务的方式解决。选配的管理人员要经县级人民政府(管委会)水行政主管部门培训合格后持证上岗。2017年3月1日前,所有小型水库管护人员要到岗到位。

四、严格依法管理

小型水库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管委会)要按照《办法》规定,划定小型水库的管理和保护范围,并严格规范和加强小型水库管理和保护范围内的建设项目管理工作。要加大执法力度,对在水库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从事违法活动的,严格依法查处。

(一)小型水库的管理和保护范围。管理范围:大坝及其他设施占地;沿库岸迁赔高程线以内;主副坝下游坡脚外不少于20米不超过50米的区域;山丘区大坝两头至分水岭之间,平原区两坝头外延50米与大坝上、下游坡脚外50米延长线之间;输、泄水建筑物边线外不少于10米不超过50米的区域。保护范围:设计最高洪水位线以内,大坝管理范围外延不少于50米不超过100米的区域。

(二)建设项目管理。在小型水库管理范围内建设工程项目,其工程建设方案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有关规定报经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在建设过程中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需要扩建、改建、拆除或者损坏原有小型水库工程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承担扩建、改建费用或者损失补偿费用。

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擅自在小型水库管理范围内建设工程项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委会)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有关手续;逾期不补办或者补办未被批准的,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单位或者个人承担,并可依据《办法》相关规定依法进行处罚。

(三)水库工程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下列危害小型水库安全运行的活动:

1.在小型水库管理范围内设置排污口,倾倒、堆放、排放有毒有害物质和垃圾、渣土等废弃物;

2.在小型水库内筑坝或者填占水库;3.侵占或者损毁、破坏小型水库工程设施及其附属设施和设备;

4.在坝体、溢洪道、输水设施上建设建筑物、构筑物或者进行垦殖、堆放杂物等;

5.擅自启闭水库闸门以及其他设施或者强行从水库中提水、引水;

6.毒鱼、炸鱼、电鱼等危害水库安全运行的活动;

7.在小型水库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从爆破、钻探、采石、打井、采砂、取土、修坟等活动;

8.其他妨碍小型水库安全运行的活动。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委会)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赔偿损失,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并按照《办法》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1.在小型水库管理范围内设置排污口的;

2.在小型水库内筑坝或者填占水库的;

3.侵占或者损毁、破坏小型水库工程设施及其附属设施和设备的;

4.在坝体、溢洪道、输水设施上建设建筑物、构筑物或者进行垦殖、堆放杂物等活动的;

5.擅自启闭水库闸门以及其他设施或者强行从水库中提水、引水的;

6.在小型水库内进行毒鱼、炸鱼、电鱼等危害水库安全运行活动的;

7.在小型水库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从事爆破、钻探、采石、打井、采砂、取土、修坟等活动的。

五、加强防汛管理

小型水库的管护主体应当制定小型水库汛期控制运用计划和防汛抢险应急预案,依法报有管辖权的防汛指挥机构批准。

小型水库防汛抢险应急预案的主要内容包括:工程基本情况、水文、汛期安全调度计划、突发事件危害性分析、险情监测与报告、险情抢护、应急保障以及预案的启动与结束等。

小型水库的管护主体、水库管理单位应当在每年汛前按照有关规定做好防汛物资储备工作,保证水情传递、报警和各有关单位之间通讯通畅。

小型水库的管护主体应当在汛前、汛后对小型水库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隐患的,应当及时排除;发现重大安全隐患的,应当立即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委会)报告。

在汛期,小型水库管理单位或者管护人员应当根据汛期控制运用计划和当地有管辖权的防汛指挥机构的指令,进行水库的调度运用,加强水库巡查,发现险情时,应当立即采取抢护措施,并及时向防汛指挥机构和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报告。

小型水库出现垮坝危险时,水库所在地人民政府(管委会)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向预计的垮坝淹没地区发出警报,及时做好转移工作。六、规范生产经营

小型水库的运用应当在保证安全和河流生态基流的前提下,发挥综合效益。利用小型水库开展经营活动不得影响水库的安全运行、防汛抢险和抗旱调度,不得污染水库水质和破坏生态环境。

通过租赁、承包、股份合作等形式利用小型水库开展经营活动的,应当签订相应的经营合同。属于乡镇人民政府管护的小型水库,合同签订后10个工作日内,应当由乡级人民政府报县级人民政府(管委会)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对已签订出让经营权协议或合同的小型水库,要对协议或合同统一进行清理,凡是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协议,予以修订完善或废止。2017年3月1日前,要完成所有小型水库经营协议或合同的完善、规范工作。

七、强化责任追究

小型水库管理工作事关社会稳定、工程安全、生态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安全,涉及县、乡、村、组、户各方利益。各县(区)政府(管委会)要成立由相关部门参与的办事机构,确定一名领导牵头,统筹解决小型水库的管理体制和经费保障等重大问题,建立健全小型水库安全管理制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委会)水行政主管部门要会同财政、公安、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农业、林业等有关部门对小型水库安全责任制、机构人员、工程设施、管理制度、应急预案等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掌握辖区内小型水库总体状况,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要求,并督促管护主体、管理单位及时改进小型水库管理工作。

有关人民政府(管委会)、水行政主管部门和相关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未明确小型水库安全责任人、小型水库管理单位或者管护人员的;

2.未按照要求划定小型水库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的;

3.发现水库安全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或者报告的;

4.不按照规定进行水库调度运用的;

5.拒不执行小型水库防洪预案、防汛抢险指令等防汛调度方案的;

6.有其他不履行小型水库管理职责的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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