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人民政府,城乡一体化示范区、高新区、鸭河工区、官庄工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2020年基本建成法治政府,是党的十八大报告明确的重要目标。当前,法治政府建设已进入关键的时期,加大力度、加快进度建设法治政府,是南阳面临的一项重大而紧迫的任务。为了使法治政府建设取得新进展、新成效,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中共中央国务院《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以下简称《纲要》),结合我市法治政府建设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跟进落实中央、省委、市委提出的重大举措,为中原经济区高效生态经济示范市和大美南阳、活力南阳、幸福南阳建设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
(二)基本原则。建设法治政府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坚持依宪施政、依法行政、简政放权,把政府工作全面纳入法制轨道,实行法治政府建设与创新政府、廉洁政府、服务型政府相结合。
(三)工作目标。根据《法治南阳建设纲要(2014—2020年)》确定的目标任务,基本实现法治政府建设各项工作目标: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基本形成;行政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制度化、责任化基本实现;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行政执法体制基本建立;防范和化解社会矛盾机制比较完善并规范运行;行政监督机制比较健全、资源有效整合、效能明显提高;行政机关及工作人员依法行政观念、能力和水平被社会基本认可,人民群众对法治政府建设基本满意,到2020年,把南阳建设成为具有南阳特色、全省领先、全国有影响的法治城市。
二、依法全面履行政府职能
(一)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全面清理行政审批事项,全部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最大程度减少对生产经营活动的许可,最大程度缩小投资项目审批、核准范围。由基层实施更为方便有效的行政审批事项一律下放基层管理,做好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事项的落实和衔接。全面推行一个窗口办理、并联办理、限时办理、规范办理、透明办理、网上办理,提高行政效能,激发社会活力。
(二)建立健全行政权力清单制度。坚持法无授权不可为,推进机构、职能、权限、程序、责任法定化,建立健全行政权力清单制度,坚决消除权力设租寻租空间。精简行政审批事项,统一公布市、县行政审批项目清单并实行动态调整,清理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围绕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和法律、法规、规章的立、改、废,清理优化行政权力事项,动态调整行政权力清单,实现“行政权力进清单、清单之外无权力”。
(三)推行政府责任清单制度。坚持法定职责必须为,按照国务院的统一部署,建立政府责任清单制度,明确部门职责边界,坚决纠正不作为、乱作为,坚决克服懒政、怠政,坚决惩处失职、渎职。
(四)推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公布的负面清单,放宽市场准入,凡是市场主体基于自愿的投资经营和民商事行为,只要不属于法律法规禁止进入的领域,不损害第三方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国家安全,政府不得限制进入。
(五)加强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体系建设。加强政务服务体系建设,除因涉密等特殊情况外,所有行政审批和公共服务事项均纳入政务服务平台受理办理,建立联动服务机制,全面实现网上审批。依托现有政务服务平台,建立统一规范的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将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政府采购、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出让、国有产权交易等公共资源交易事项纳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集中交易。建立健全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制度,公开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目录,加强政府购买公共服务质量监管。
三、加强政府立法制度建设和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
(六)建立政府立法体制机制。加强和改进政府立法制度建设,完善地方政府规章制定程序,重要行政管理规章由政府法制机构组织起草。明确立法权力边界,对部门间争议较大的重要立法事项由决策机关引入第三方评估,充分听取各方意见。
(七)健全政府立法与社会公众沟通机制。所有政府规章草案要通过门户网站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通过召开座谈会、听证会、专家论证会、立法协商会,开展实地调研等多种途径,广泛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并以适当方式反馈意见采纳情况。注重发挥政府法律顾问、公职律师、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民主党派、工商联、无党派人士、人民团体、社会组织在政府立法中的作用。
(八)注重政府立法和改革决策相衔接。政府立法要主动适应全面深化改革要求、跟进改革探索,做到重大改革于法有据。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改革措施,及时上升为政府规章。实践条件还不成熟、需要先行先试的,按照法定程序获得或作出授权,既不允许随意突破法律红线,也不允许简单以现行法律没有依据为由迟滞改革。建立完善政府规章的定期清理制度,对不适应改革要求的政府规章,及时修改和废止。
(九)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法定程序制定规范性文件。各类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事项,禁止制发带有立法性质的文件。制定规范性文件要公开征求意见,由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并经制定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建立规范性文件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发布制度。强化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建立规范性文件备案登记、公布、情况通报和监督检查制度,加强备案工作信息化建设。把所有规范性文件纳入备案审查范围,依法撤销和纠正违法的规范性文件。
四、健全依法决策机制
(十)完善依法决策程序。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作为重大决策的必经程序,保证行政决策合法、科学、民主。建立行政机关内部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机制,依法明确重大决策的具体范围、事项和量化标准并向社会公布,凡涉及公共利益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决策事项都应当公开征求意见或者组织听证。重大决策事项应在会前交由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未经合法性审查或经审查不合法的,不得提交会议讨论、作出决策。
(十一)积极推行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建立政府法制机构人员为主体、吸收法学专家和律师参加的法律顾问队伍,保证法律顾问在制定重大行政决策、推进依法行政中发挥积极作用。
(十二)建立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及责任倒查机制。决策机关应当跟踪决策执行情况和实施效果,根据实际需要进行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估。健全并严格实施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及责任倒置机制,对超越法定权限、违反法定程序的决策行为以及行政决策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都要依法依纪追究有关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以便及时发现并纠正决策存在的问题,减少决策失误造成的损失。
五、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
(十三)推进综合执法。大幅减少市县两级政府执法队伍的种类,在重点领域内推行综合执法,有条件的领域可以推行跨部门执法,达到缩短执法半径,提高执法效率的目的。更重要的是,要探索标准化的综合执法程序,使其成为常态化方式。
(十四)完善市县政府行政执法管理。建立行政执法级别管辖制度,合理划分省、市、县三级行政执法权限范围,分级管理事项以当地执法为主。完善行政执法部门间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相互配合、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形成监管合力,提高整体执法效能。建立行政执法信息共享机制,实现信息资源开放共享、互联互通。加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构建设,提高执法和服务水平。
(十五)加强行政执法主体管理。落实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审查及公示制度,规范委托执法行为。严格落实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和资格管理制度,未经执法资格考试合格,不得授予执法资格,不得从事执法活动。全面落实行政执法经费财政保障制度,严格执行罚缴分离和收支两条线管理制度,严禁收费罚没收入同部门利益直接或变相挂钩。
(十六)健全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完善案件移送标准和程序,建立行政执法机关、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信息共享、案情通报、案件移送制度,坚决克服有案不移、有案难移、以罚代刑现象,实现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的无缝对接。
六、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十七)创新行政执法方式。坚持管理与服务并重,处置与疏导结合,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全面推行全程说理式执法、行政监管劝勉、执法事项提示、轻微问题告诫、突出问题约谈、重大案件回访等柔性执法方式。同时,加强对服务型执法建设的宣传力度,推行服务型执法建设活动。
(十八)加大重点领域执法力度。依法惩处各类违法行为,加大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食品药品安全、农产品质量、环境保护、安全生产、劳动保障、社会治安、公民信息安全等重点领域执法力度。建立科学监管的规则和方法,完善以随机抽查为重点的日常监管制度。充分利用信息网络技术实现在线即时监控监测,加强非现场执法。
(十九)规范和完善行政执法程序。规范执法流程,按照标准化、流程化、精细化要求,对执法环节和程序作出具体规定。建立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推行行政执法文书电子化,充分利用办案信息系统、现场记录设备、视频监控设施等技术手段,实现对立案、调查取证、决定、执行等行政执法活动全过程的跟踪记录,确保所有执法工作都有据可查。
(二十)严格执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行政执法机关作出重大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等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之前,应当由本机关法制工作机构进行审核。审核的重点是执法主体是否合法、认定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程序是否完备、适用法律是否准确、处罚幅度或强制措施是否适当。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
(二十一)严格规范行政执法裁量权。建立健全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细化、量化行政裁量标准,规范裁量范围、种类、幅度。
七、强化对行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
(二十二)加强对政府内部权力的制约。对财政资金分配使用、国有资产监管、政府投资、政府采购、公共资源转让、公共工程建设等权力集中的部门和岗位实行分事行权、分岗设权,定期轮岗,强化内部流程控制,防止权力滥用。
(二十三)自觉接受外部监督。各级政府要自觉接受同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自觉接受政协的民主监督,坚持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年度法治政府建设工作情况向人大常委会报告、向政协通报制度。自觉执行生效的司法判决和裁定,自觉接受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更加重视人民群众的监督和社会舆论监督,建立完善群众举报投诉制度和保障新闻舆论监督制度,构建言路畅通、办理快捷、反馈及时的社会监督运转机制。
(二十四)加强内部层级监督和专门监督。构建科学合理的政府绩效评估指标体系和评估机制,增强行政机关层级监督的针对性和实效性。保障和支持审计部门依法独立行使监督权,强化上级审计机关对下级审计机关的领导,推进审计职业化建设。监察部门要全面履行法定职责,积极推进行政问责和政府绩效管理监察,严肃追究违法违纪人员的责任,促进行政机关廉政勤政建设。探索建立行政机关内部监督联席会议制度。
(二十五)完善政务公开制度。研究制定深化政务公开的实施意见,按照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原则,扩大公开范围,提高公开实效,实现决策公开、执行公开、管理公开、服务公开、结果公开。
(二十六)突出政务公开重点。重点推进财政预算、公共资源配置、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社会公益事业建设等领域的政府信息公开。在财政预算领域,除涉密信息外,政府预决算支出全部细化公开到功能分类的项级科目;专项转移支付预决算按项目按地区公开;所有使用财政资金的部门均应公开本部门预决算;所有财政资金安排的“三公”经费都要公开。在公共资源配置、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领域,重点公开征地拆迁、土地使用权出让、产权交易、政府采购、保障性住房分配等涉及公共利益的信息,以及重大建设项目审批、核准、招标、投标方面的信息。在社会公益事业建设领域,重点公开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灾害救助与社会救助、市政公用设施建设等方面的信息。
八、依法有效化解社会矛盾纠纷
(二十七)加强行政复议工作。完善行政复议制度,改革行政复议体制。健全行政复议案件审理机制,加大公开听证审理力度,纠正违法或不当行政行为。提高行政复议办案质量,增强行政复议的专业性、透明度和公信力。要依法加强行政复议能力建设,充分发挥行政复议在解决行政争议中的重要作用。切实提高行政复议人员的素质,落实办案场所和装备保障,行政复议经费列入本级政府财政预算。
(二十八)积极做好行政应诉工作。积极配合人民法院的行政审判活动,支持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对人民法院受理的行政案件,行政机关要依法积极应诉,按规定向人民法院提交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证据和其他相关材料。全面落实《河南省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规定》,对重大行政诉讼案件,行政机关负责人要主动出庭应诉。尊重并自觉履行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裁定,认真对待人民法院的司法建议。
(二十九)完善行政调解、行政裁决、仲裁制度。健全行政调解制度,进一步明确行政调解范围,完善行政调解机制,规范行政调解程序。健全行政裁决制度,强化行政机关解决与行政管理活动密切相关的民事纠纷功能,及时有效化解矛盾纠纷。完善仲裁制度,提高仲裁公信力,充分发挥仲裁解决经济纠纷、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的作用。
九、加强法治工作队伍建设
(三十)加强政府立法队伍建设。充实政府立法工作人员,适应地方立法工作需要。严格执行法律职业准入制度,从源头上把好政府立法队伍素质关。加强政府立法人员培训,提高法律信仰、职业操守和职业技能。探索建立政府立法专员制度,从符合条件的律师、法学专家中招录政府立法工作者。
(三十一)加强行政执法队伍建设。健全行政执法人员岗位培训制度,定期组织行政执法人员参加通用法律知识培训、专门法律知识轮训和新法律法规专题培训,把法律知识考试作为授予行政执法资格的前提条件,把法律素养和依法办事情况作为行政执法人员年度考核内容和任职晋升的重要依据。按照执法重心和执法力量向市、县下移的要求,科学配置人员编制,充实加强市、县和基层一线执法力量,保证重点领域执法需要。
(三十二)加强行政复议应诉队伍建设。按照省政府要求,做好在本级行政服务大厅开设行政复议窗口和指导市直有关部门做好窗口服务的工作。配备与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案件办理任务相适应的工作力量。
(三十三)加强基层法治机构建设。强化基层法治队伍,建立重心下移、力量下沉的法治工作机制,改善基层基础设施和装备条件,推进法治干部下基层活动。充实市、县政府法制机构法律专业人员,县级以上行政执法部门普遍设立法制工作机构,乡(镇)人民政府普遍配备法治员。
十、落实法治政府建设保障措施
(三十四)强化法治政府建设工作的组织领导。强化行政首长作为推进法治政府建设工作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建立由主要负责人牵头的法治政府建设工作领导协调机构,统一领导本部门推进法治政府建设工作。政府常务会议、政府工作部门办公会议每年要听取法治政府建设工作汇报。法治政府建设工作领导小组要加强工作指导和督促检查,定期召开成员单位负责人会议,研究解决法治政府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各级政府及其部门要根据实际,制定加快法治政府建设的实施意见,明确阶段性工作目标、责任主体、完成时限和奖惩措施。市政府工作部门要加强对本系统法治政府建设工作的指导、督促和检查。
(三十五)建立完善市、县、乡三级相应的法治政府建设指标体系和考核标准。以科学严谨、讲求实效、客观公正、公开透明为原则,制定相关考核评价细则,并将考核指标纳入各级政府目标考核、绩效考核评价体系,考核结果作为对政府及部门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全面落实法治政府建设报告制度,按规定报告年度推进法治政府建设工作情况。各级政府要做好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的经费保障工作,确保法治政府建设各项工作任务顺利开展。
(三十六)健全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法治教育培训长效机制。坚持和完善领导干部学法制度,制订领导干部法律法规知识培训计划,政府常务会议至少安排4次集体学法,各级政府每年至少举办一期领导干部法制专题培训班,组织领导干部专题法治讲座每年安排不少于2次,学习宪法、通用法律知识和与履行职责相关的专门法律知识。行政执法人员法律知识培训时间每年不少于15天,培训考试情况作为考核和晋升的依据之一。
南阳市人民政府
2016年11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