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政务信息公开 > 其他法定信息 > 政府文件 > 宛政 > 2016年
分享:
索 引 号 N001-2016-0000511 有 效 性
发文机关 南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16年10月12日
标  题 南阳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国土资源局等七部门关于周南高速公路南阳段土地征收与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
发文字号 宛政〔2016〕43号 发布时间 2016年10月12日

南阳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国土资源局等七部门关于周南高速公路南阳段土地征收与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

宛城区、方城县、社旗县人民政府,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现将市国土资源局等七部门制定的《周南高速公路南阳段土地征收及附着物补偿标准》批转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南阳市人民政府
2016年9月22日


周南高速公路南阳段土地征收及附着物
补 偿 标 准
市国土资源局 市林业局 市水利局 市农业局市地税局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市房屋征收办公室
(2016年8月15日)


一、永久性用地补偿标准

(一)征地范围:高速公路批准的设计红线内的正线、收费站场、相关配套设施用地。在建设期内所有“边角地”“三改”(改路、改渠、改沟)工程等用地、因设计变更等原因造成的新增用地等。

(二)征收集体土地补偿标准

1.征收集体土地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最新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

2.青苗补偿标准:粮食作物每亩1300元,油料作物每亩1560元,常年菜地每亩2600元。常年菜地的认定按照《南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阳市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征收管理使用办法的通知》(宛政〔2007〕71号)有关规定执行。

3.耕地开垦费按现行标准执行。

4.被征收土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按照省、市人民政府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三)使用国有土地补偿标准

使用国有农用地或未利用地的,参照相邻的集体农用地标准执行;使用国有建设用地的,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政策及规定执行;涉及国有建设用地上房屋征收的,由当地征迁部门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相关规定执行。

二、使用临时用地补偿标准

按照省相关部门制定的标准执行。

三、辅助工程用地补偿标准

因高速公路建设工程形成的边角地(夹心地)、三改(改沟、改渠、改路)和桥涵顺接用地、“三电”及管线迁改用地、安置被征迁农民的宅基地,由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勘测定界。各项补偿按照永久性用地补偿标准执行。上述用地勘测费和安置用地补充耕地费列入征地拆迁补偿费。

四、附着物补偿标准

(一)补偿范围:

1.永久用地范围内的附着物;

2.环评影响报告批复意见确定的学校、医院、居民住房等;

3.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仍不能确保高速公路运输安全、依法应当拆除的地上附着物。其种类、数量、规格由县级政府具体实施部门、附着物所有人、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共同清点确认。

(二)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我省国家建设征地地上附着物补偿管理的通知》(豫政办〔2009〕152号)要求,结合被征收土地区域实际情况,制定《周南高速公路南阳段集体土地上建筑物构筑物补偿标准》(附件l)和《周南高速公路南阳段水电设施补偿标准》(附件2)。

(三)依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阳市建设中原经济区高效生态经济示范市总体方案的通知》(豫政〔2012〕65号)和《河南省林业厅关于调整国家建设征用土地上经济林补偿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豫林经〔2013〕48号),制定《周南高速公路南阳段植物补偿标准》(附件3)。严禁毁坏有移植价值的树木花卉。县(区)林业部门要办理移植手续。移植管理和费用结算,按照《南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宁西铁路二线工程南阳段建设用地及地上附着物征迁补偿标准的通知》(宛政〔2013〕4号)和《南阳铁路航空办公室关于宁西铁路二线工程建设树木移植有关问题的通知》(宛铁航〔2013〕6号)执行。

(四)工矿企业、养殖场、学校、特殊植物等本标准没有涵盖的附着物采用估价补偿。县(区)高速公路建设指挥部与产权人共同确定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县(区)实施单位、产权人、参建单位参照评估结果,协商确定补偿额度。评估费列入征地拆迁补偿费。(五)房屋拆迁安置由县(区)政府(管委会)制定拆迁安置方案,报市政府批复后实施。连片安置用地随拆迁安置方案和高速公路建设永久用地一同报批。零星安置和自行安置的,由县(区)政府(管委会)制定拆迁安置方案时,按照当地有关标准明确补偿款额度。安置小区建设和夹心村搬迁,按照《关于宁西铁路二线工程夹心村搬迁安置问题的会议纪要》(宛政纪〔2014〕63号)相关规定执行。建筑物和构筑物拆除由县(区)高速公路建设指挥部委托有资质的拆迁单位实施。拆除费每平米l5元,列入征地拆迁补偿费。

五、耕地占用税

永久用地、临时用地耕地占用税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第九条和《河南省(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实施办法》规定的标准执行。

六、本标准未尽事宜,由制定机关负责补充解释。

附件:1.周南高速南阳段集体土地上建筑物构筑物补偿标准
2.周南高速南阳段水电设施补偿标准
3.周南高速南阳段植物补偿标准

宛政43附件.doc

附件下载

相关推荐: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