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政务信息公开 > 其他法定信息 > 政府文件 > 宛政 > 2016年
分享:
索 引 号 N001-2016-0000408 有 效 性
发文机关 南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16年08月11日
标  题 南阳市人民政府关于溧河综合治理工程房屋征收的决定
发文字号 宛政〔2016〕33号 发布时间 2016年08月11日

南阳市人民政府关于溧河综合治理工程房屋征收的决定

宛城区人民政府,城乡一体化示范区、高新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因溧河综合治理工程需要,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第590号令)等规定,现决定对溧河综合治理工程涉及区域实施房屋征收。

一、根据市规划部门确定的溧河综合治理工程房屋征收范围,对被征收单位及住户进行房屋征收。

二、宛城区人民政府、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和高新区管委会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内溧河沿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三、征收范围内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四、本项目房屋征收搬迁期限为61天,自2016年7月28日至2016年9月26日。

五、本项目具体征收补偿办法,按照市政府《溧河综合治理工程房屋征收的通告》执行。


南阳市人民政府
2016年7月28日

 

附件下载

相关推荐: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