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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N001-2016-0000283 有 效 性
发文机关 南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16年07月01日
标  题 南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市中心城区汉城河综合整治工程房屋征收决定
发文字号 宛政〔2016〕31号 发布时间 2016年07月01日

南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市中心城区汉城河综合整治工程房屋征收决定

宛城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因汉城河综合整治工程需要,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第590号令)等有关规定,现决定对汉城河综合整治工程涉及区域实施房屋征收。

一、根据市城乡规划部门确定的汉城河综合整治工程房屋征收范围,对被征收单位及住户进行房屋征收。


二、宛城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内汉城河沿线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三、征收范围内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四、本项目房屋征收搬迁期限为60天,自2016年6月24日至2016年8月22日。


五、本项目具体征收补偿办法,按照南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市中心城区汉城河综合整治工程房屋征收的通告》执行。



南阳市人民政
2016年6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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