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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N001-2015-000390 有 效 性
发文机关 南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15年11月06日
标  题 南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发文字号 宛政办〔2015〕89号 发布时间 2015年11月06日

南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城乡一体化示范区、高新区、鸭河工区、官庄工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南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以印发。

南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9月18日

南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南阳市委南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南阳市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宛发〔2014〕29号),设立南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能转变

(一)取消的职责

1.取消房屋租赁许可,转为日常工作。

 

2.取消建设工程安全施工措施备案,转为行政服务项目。

 

3.取消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核准,转为行政服务项目。

 

4.取消已由市政府公布取消的其他事项。

(二)下放的职责

1.燃气经营者改动市政燃气设施审批。

 

2.装饰装修工程施工许可。

(三)加强的职责

1.加强住房保障职责,加快住房保障体系建设,强化保障性住房建设与管理,解决全市城镇住房困难家庭和农村转移人口住房困难问题,提升城镇化质量和水平。

 

2.加强城乡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营监督管理职责,增强城市综合承载力、城市防灾减灾综合能力和节能减排功能。

二、主要职责

(一)承担规范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秩序的责任。提出住房和城乡建设重大问题的政策性建议,拟订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发展规划,拟订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方面的管理办法、规定,拟订住房和城乡建设科技发展规划,参与城市总体规划的拟定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纲要的审查。

(二)承担全市城镇住房困难家庭和农村转移人口住房保障责任。拟订住房保障建设、分配、运营和监督管理等管理办法并监督实施;拟订全市住房保障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国家、省、市住房保障资金安排工作并监督实施;会同有关部门开展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融资工作;负责保障性住房资金安全运营和保值、增值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市各类棚户区改造措施并监督实施;负责宣传国家、省住房保障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三)承担推进全市住房制度改革和住房发展的责任。组织研究全市住房改革方面的重大问题;拟订全市房屋安全管理办法、规定;负责全市房屋安全管理职责;负责全市房屋安全统计、档案管理、信息化建设工作;负责房屋安全鉴定职责;指导县(区)做好房屋安全管理工作。

(四)履行全市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

(五)监督管理建筑市场、规范市场各方主体行为。负责全市建筑工程、安装工程、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等建设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抗震设防、造价和标准定额、质量监督、工程检测、工程监理、安全生产和招标投标的管理工作;负责建筑市场、勘察设计市场的管理工作;负责建筑业、市政工程、勘察设计、建筑装饰装修、房屋拆除、新型墙材、预拌商品混凝土、工程检测等建设企业的动态考核和资质审查、报批;负责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负责中心城区市本级财政投资为主导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指导、负责城区主次干道的大、中、小修;参与市政重点工程的竣工验收、备案和后评价工作;负责建设行业对外经济技术协作和外事工作;拟定全市建筑业、建设监理、工程安全生产的中长期发展规划、改革方案和规章制度;指导建筑企业开拓区外市场、建筑劳务合作。

(六)贯彻落实国家、省有关城市房屋征收方面的安置政策。拟订全市城镇房屋征收安置管理办法;指导市区建设开发中的房屋征收安置管理工作;指导县(区)城镇房屋征收工作;负责拟订城中村年度改造计划,完善城中村改造的有关措施,审查城中村改造方案,指导考核各区城中村改造工作。

(七)承担规范勘察设计咨询市场秩序,监督管理勘察设计咨询质量的责任。贯彻落实勘察设计行业的有关政策和技术标准,确保工程勘察设计成果质量;对全市勘察、设计、咨询行业进行资质初审和申报。

(八)承担建立科学规范的工程建设标准体系的责任。组织拟订工程建设实施阶段的地方标准,拟订和发布工程建设全市统一定额,拟订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评价方法、经济参数、建设标准和工程造价的管理制度,拟订公共服务设施(不含通信设施)建设标准并监督执行,指导监督各类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的实施和工程造价计价,组织发布工程造价信息。

(九)拟订全市城市建设中长期发展规划并指导实施。指导城市规划区内城市供水、排水、污水处理、燃气、热力设施等(不包括产业集聚区)建设管理工作,增强城市综合承载力、城市防灾减灾综合能力和节能减排功能;负责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组织实施和后评价工作;负责筛选、审查、报批城建发展项目;管理城市建设档案。

(十)承担规范和指导全市村镇建设的责任。拟订全市小城镇和村庄建设办法并指导实施,指导农村住房建设、危房改造、房屋安全管理,指导小城镇和村庄人居生态环境的改善以及美丽宜居镇村建设工作;指导各类村镇建设试点工作;参与村镇规划编制、受灾地区的村镇重建和国家重点项目、地区的村镇迁建工作。

(十一)承担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管责任。拟订建筑工程质量、建筑安全生产和竣工验收备案的规范性文件、制度并监督执行,参与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拟订全市建筑业技术规范并指导实施。

(十二)承担推进建筑节能减排的责任。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建筑节能的规划和办法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重大建筑节能项目,推进城镇节能减排,组织实施重点科技项目的研究开发、技术引进和创新及建筑节能推广工作。

(十三)承担推进墙体材料革新的责任。拟订发展应用新型墙体材料规划、措施和制度并指导实施;负责新型墙体材料的推广应用;会同有关部门拟订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规范性文件并组织实施。

(十四)拟订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执法监察和相关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市城市建设、公用事业等城市建设监察工作,依法查处工程违规违法案件。

(十五)开展住房和城乡建设方面的国际国内交流合作。

(十六)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设13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信访科)。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以及信息、安全、保密、政务公开、网络管理、信访稳定等工作;负责委系统目标管理工作;负责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二)人事科(离退休干部工作科)。拟订建设行业人才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全市建设行业职工队伍培训和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负责委机关和委属单位的组织人事、机构编制、离退休干部管理工作。

(三)计划财务审计科。组织编制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的行业发展规划;负责全市建设系统年度建设统计信息工作;负责城市建设资金的筹措、使用;负责机关各项资金、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工作;指导、监督委属单位财务工作;负责委属单位内部审计工作和动态考评。

(四)住房建设综合开发管理科。拟订全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安置管理办法;指导城市规划区建设开发中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安置管理工作;指导县(区)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安置工作;负责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工作。

(五)住房保障科(住房安全管理科)。拟订住房保障措施和办法并指导实施;组织编制全市住房建设规划、住房保障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指导全市住房建设、发展和住房制度改革工作;拟订住房保障建设、分配、运营和监督管理等相关措施并监督实施;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国家、省、市住房保障资金安排工作并监督实施;会同有关部门开展保障性住房项目融资工作;负责保障性安居工程信息统计管理和住房保障信息化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市各类棚户区改造办法并监督实施;负责宣传贯彻国家、省住房保障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拟订全市房屋安全和危险房屋管理办法、规定;负责全市房屋安全管理职责;负责全市房屋安全统计、档案管理、信息化建设工作;负责房屋安全鉴定工作;指导县(区)做好房屋安全管理工作。

(六)建筑管理科。拟订全市工程建设、建筑业、建设监理的中长期发展规划和监督执行建筑业技术政策;拟订规范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行为、房屋建筑工程招标投标、建设监理、建筑安全生产、建筑工程质量、工程担保、合同管理和工程风险管理的制度并监督执行;负责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以及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等工程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组织参与建设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负责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和动态考评;组织协调建筑业企业外出工程承包、建筑劳务合作。

(七)勘察设计管理科。负责贯彻勘察设计咨询业改革方案和产业政策,编制行业发展规划;贯彻落实国家、省有关勘察设计、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的各项方针政策;负责全市勘察设计咨询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全市勘察设计咨询业资质的动态管理及执业人员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招标投标活动的管理工作;监督落实各类房屋建筑及附属设施和城市市政设施的抗震设防规范;指导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查处勘察设计、工程造价咨询业违法违规案件,指导县(区)勘察设计、工程造价管理工作;负责工程建设标准的组织实施及监督;负责工程建设企业标准的备案及管理工作;拟订工程造价管理的制度和相应的实施办法。

(八)城市建设科。拟订全市城市建设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的中长期发展规划、改革措施;指导、负责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城市基础建设工作;负责筛选、审查、报批城建发展项目;负责中心城区省、市市政重点工程建设的招投标、组织实施及后评价工作;对相关工程及配套附属设施建设进行监督;指导、负责中心城区主次干道的大、中、小修;负责全市市政工程施工企业资质管理、动态考评及城建统计工作。

(九)村镇建设科。拟订全市建制镇、集镇和村庄规划建设的措施和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村镇体系规划和镇、乡、村庄规划的编制与实施;承担历史文化名镇(村)保护利用和传统村落保护发展监督管理有关工作;指导农村住房建设、危房改造和农村建设用地管理工作,指导村镇人居生态环境改善和美丽宜居镇村建设工作,组织村镇建设各类试点和中心镇、重点镇建设工作;参与村镇迁建、重建工作。

(十)科技与建筑节能科。拟订全市建设科技、建筑节能及绿色建筑的中长期发展规划和规范性文件并监督实施;拟订推进墙体材料革新的技术经济措施和制度,指导全市墙体材料革新工作,会同财政部门拟订新型墙体材料基金征收使用管理规定并监督执行;负责管理行业科技成果,指导科技成果转化及技术创新;负责组织实施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重大绿色节能项目、绿色生态城区建设等绿色、低碳示范工作,提高城市建筑节能减排的功能;指导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管理工作,指导建筑节能材料及新型绿色建筑材料、产品的认证和推广应用;指导科技合作项目实施及引进项目创新工作;承担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的国内外技术交流合作和外事工作。

(十一)法规科。负责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和执法培训;承担机关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指导住房与建设行政执法和执法监督工作;承担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案(事)件;指导全市建设系统法制工作;协调有关部门依法查处重大建设违法案(事)件,搞好执法协调工作;负责系统内依法行政工作,促进本行业政务公开工作;参与研究住房和城乡建设方面的重大政策法规问题。

(十二)行政审批服务科。负责行政审批综合协调和服务工作;负责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负责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负责燃气经营许可证核发;负责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申报初审;负责建筑业企业资质许可(施工总承包序列三级资质、专业承包序列三级资质、施工劳务序列资质、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负责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审批或初审;负责全市勘察、设计咨询、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的资质审批或初审。

(十三)公用事业管理科。拟订城市公用事业中长期发展规划,负责城市供水、污水处理及中水回用、燃气、供暖等公用行业基础设施建设管理工作,增强城市综合承载力、城市防灾减灾综合能力;负责污水处理费征缴管理;负责城市公用行业基础设施项目的管理工作;指导县(区)公用行业管理;负责系统内安全生产和消防工作。

直属单位党委。负责机关及直属单位党建、宣传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工作。

派驻机构:派驻纪委监察室。负责委机关和直属单位的纪检监察工作。

四、人员编制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机关行政编制为45名(含纪检监察专项编制)。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3名、纪委书记1名;总工程师1名(副处级);正科级领导职数17名(含直属单位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纪委副书记1名、监察室主任1名、信访科长1名),副科级领导职数4名(含监察室副主任1名)。

核定驾驶员编制5名,经费实行全额预算管理。

五、其他事项

(一)与市城乡规划局和市人民防空办公室有关职责分工。市城乡规划局牵头负责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工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牵头负责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管理工作。城市地下空间规划和开发利用要兼顾人民防空需要,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参与城市地下空间规划的审查工作,涉及人民防空防护内容的地下空间工程由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审批,市人民防空办公室负责监督检查,对不符合人民防空防护要求的予以处罚、督促整改。

(二)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六、附则

本规定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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