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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N001-2014-000328 有 效 性
发文机关 南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14年12月15日
标  题 南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矿业权市场建设的意见
发文字号 宛政〔2014〕65号 发布时间 2014年12月15日

南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矿业权市场建设的意见

各县(区)人民政府,城乡一体化示范区、高新区、鸭河工区、官庄工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为维护矿产资源国家所有权,促进我市由矿产资源大市向矿业经济大市转变,充分发挥政府在推进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和产业发展中的主导地位,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矿业权出让转让市场机制,规范全市矿业权出让转让秩序,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和规范矿业权市场建设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矿产资源是经济社会发展的物质基础之一。我市是矿产资源大市,是全省的能源、原材料生产基地。近年来,全市矿产开发规模不断扩大,资源配置效率不断提高,矿业及其后续加工产业已成为重要的经济支柱,为全市经济社会发展作出了较大贡献。但目前,我市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管理及矿业权市场建设仍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矛盾和问题,主要表现在:矿产资源的深部查明程度不高,矿产资源综合利用程度仍然偏低;有的县(区)矿业权出让转让行为不够规范,矿业权属纠纷时有发生;一些已建立的矿业权市场存在体制不顺、规则不一、监管不严等问题。各县(区)政府(管委会)、各职能部门要充分认识到加强矿业权市场建设的重要性,切实增强紧迫感,加大力度推进矿业权市场建设,积极推进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矿业权市场体系建设,以公开促规范、以规范求公正,促进矿业权合理合法有序流转,规范矿产资源保障程序,合理保护和高效利用矿产资源,推动全市矿产经济可持续发展。

 

二、矿业权市场建设的指导思想和主要目标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有效保护和高效利用矿产资源为核心,深入推进矿业权市场改革,用好政府和市场“两只手”,健全市场配置机制,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合理开发利用矿产资源,推动矿产资源配置向重大项目、龙头企业倾斜,加快资源精深加工产业发展,拉长产业链。

 

(二)主要目标

 

通过健全完善矿业权市场机制,形成公平公正、开放有序的矿业权市场,促进矿业权合理合法有序流转。地质勘查管理逐步加强,地质找矿取得重大突破;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日常监督力度明显加大,综合利用水平明显提高;执法监察力度进一步加大,矿业秩序明显好转;矿山企业结构日趋合理;健全矿产资源市场配置与政府主导相结合机制;建立矿山生态环境治理恢复机制。积极推进整装勘查,不断创新地质找矿新机制,做好全省“6139”找矿行动确定的16个优势勘查区域地质勘查工作;对桐柏山区400多平方公里内多个成矿带进行全面系统的了解;鼓励和扶持企业对矿产品进行深加工、精加工,提高产品附加值,走就地增值的资源节约型、内涵式发展道路,拉长产业链,提高生产力水平,实现资源综合利用。力争通过3-5年努力,实现我市由资源大市向矿业大市的转变;争取到2020年,实现大中型矿山基本达到绿色矿山标准,小型矿山按照绿色矿山条件规范管理的目标。

 

三、工作重点

 

(一)深化矿业权管理制度改革创新

 

1.全面实行矿业权设置方案制度。各县(区)政府(管委会)对高风险勘查,以整装勘查区为重点,根据地质构造条件、区域成矿规律、矿产资源潜力评价、储量利用调查和矿业权实地核查成果,编制矿业权设置方案,合理划分探矿权区块。对无风险矿种,由财政出资开展必要的地质工作后,直接编制采矿权设置方案,确保我市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布局合理。

 

2.全面实行矿业权计划出让制度。县(区)政府(管委会)根据矿产资源规划、矿业权设置方案、国家产业政策和我市市场供需状况,按照矿业权法定权限编制矿业权招标拍卖挂牌年度计划,于每年2月前上报市政府。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根据市政府批示意见和当年各地矿产资源供需要求情况,对各县(区)上报的出让矿业权项目逐个遴选把关,提出明确建议报市政府,经市政府研究批准后实施。

 

3.规范矿业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行为。国家出资勘查并已探明可供开采的矿产地、采矿权灭失的矿产地、探矿权灭失的可供开采的矿产地、国家规定无需勘查即可直接开采的矿产地,属市、县两级审批权限拟新设矿业权的,必须以市场交易方式(招标、拍卖、挂牌)公开出让矿业权(上级有明确规定可协议出让的除外)。属公共财政出资的勘查项目、共伴生组分多、综合利用技术水平要求高的及对本地区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产资源,县级政府报市政府同意后,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可以招标的方式授予采矿权。招标出让矿业权的,严格执行矿业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程序和交易规则,严格规范矿业权出让行为。对属于市、县两级审批权限的无风险矿种,在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矿业权时,综合资金、技术、业绩、诚信等要素设置竞争条件,争取将矿产资源配置给优势企业。

 

4.规范矿业权协议出让行为。从严控制协议出让范围,可以市场竞争方式配置的,坚决不以协议方式配置矿产资源。以下几种情况可以协议方式出让矿业权:国家批准的重点矿产资源开发项目和为国务院批准的重点建设项目提供配套资源的矿产地;省级政府批准的储量规模为大中型的矿产资源开发项目;为列入国家专项的老矿山(危机矿山)寻找接替资源的找矿项目;已设采矿权需要整合或利用原有生产系统扩大勘查开采范围的毗邻区域;已设探矿权需要整合或因整体勘查扩大勘查范围涉及周边零星资源的;矿产资源分类细目一二类矿产大中型矿山需要进行深部勘查的,可按照采矿权平面投影范围;已设矿业权申请扩大范围但因政府或合理性等原因不能独立设置采矿权的。协议出让矿业权的,应当符合矿产资源规划和矿业权设置方案;特殊情况应按照批准程序预先调整矿产资源规划和矿业权设置方案后,方可办理矿业权协议出让。协议出让矿业权的,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国土资源部或省国土资源厅批准后,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方可办理有关手续。协议出让矿业权价款不得低于类似条件下的市场价。

 

5.加强矿业权转让管理。严格执行《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加强对矿业权转让的管理。探矿权人有权在划定的勘查作业区内进行规定的勘查作业,有权优先取得勘查作业区内矿产资源的采矿权;探矿权人在完成规定的最低勘查投入后,经依法批准,也可将探矿权转让他人。转让探矿权,应当具备自颁发勘查许可证之日起满2年或者在勘查作业区内发现可供进一步勘查或者开采的矿产资源、探矿权属无争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已缴纳探矿权使用费、探矿权价款等条件。已取得采矿权的矿山企业,因企业合并、分立,与他人合资、合作经营,或者因企业资产出售以及有其他变更企业资产产权的情形,需要变更采矿权主体的,经依法批准,可以将采矿权转让他人,除此之外不得转让采矿权。转让采矿权,应当具备矿山企业投入采矿生产满1年、采矿权属无争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已经缴纳采矿权使用费、采矿权价款、矿产资源补偿费和资源税等条件。矿业权转让后探矿权人、采矿权人的权益义务随之转移。矿业权转让后探矿采矿许可证的有效期限为原矿业权许可证、有效期减去已经进行勘查、采矿年限的剩余年限。南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是我市矿业权转让的鉴证机构,严格执行矿业权转让公示公开制度。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是矿业权转让的审批管理机关。未经批准的,不得办理转让变更手续。市、县国土资源部门要严格采矿权转让管理,尤其在转让条件、受让人资质、对转让人和受让人的主要事项进行公示、公开等方面要严格把关,不得擅自放宽审批条件。

 

6.规范管理矿业权有偿延续变更。有偿取得的采矿权,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申请办理延续登记的,经储量核实,参加采矿权价值评估的矿山保有资源储量的剩余资源储量,按矿山设计生产能力,确定矿山剩余服务年限,办理延续登记,不再缴纳采矿权价款。无偿取得的采矿权,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采矿的,采矿权人向原登记机关提出延续申请,登记机关委托具有采矿权评估资质的机构进行采矿权价值评估,采矿权人根据评估确认(备案)结果缴纳相应的价款后,办理采矿许可证延续登记手续。在采矿权价值评估确认(备案)和采矿权价款缴纳或处置期间,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原登记机关可以批准给予期限最长不超过12个月的临时延续登记。

 

7.强化矿产资源监督管理。加强和完善矿产勘查开发利用年度检查。采矿权年检工作按照属地实施和市级抽查相结合的原则进行。各县(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是采矿权年检工作的实施机关,应依法对矿业权人履行法定义务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各县(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于每年4月底前完成上年度年检工作,将年检结果向采矿权人通报,向原发证管理机关备案,并对年检结果予以公告。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制定矿业权年度督察工作计划。工作计划应包括监察工作项目、重点督察内容、督察员责任分工、时间要求等。国家级督察员重点负责对全市中型及以上矿山企业、地质勘查项目及重点矿区进行督察。地方级督察员主要负责对中型以下矿山企业及热点矿区、重点矿种开发进行督查,协助国家级督察员开展工作。国家和地方两级矿产督察员要对开发方案执行情况、最低勘查投入、法定义务的履行情况及各种违法违规行为开展实地督察。每年每个督察员现场督察不得少于6次,并认真填写《勘查项目督察备案表》或《矿产现场督察备案表》,按规定提交督察工作报告。矿产督察员对督察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向当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报告,对在督察工作中发现的问题,要登记、建档,并在规定的期限内处理解决。

 

8.加强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大力发展绿色矿山。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谁开发谁保护、谁破坏谁治理、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切实加强地质环境保护管理,促进矿产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和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严格落实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制度,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和三同时制度。市、县国土资源部门要会同发展改革、财政、环保等部门将造林、造地、建设矿山公园与矿山环境恢复治理相结合,促进矿山环境得到有效保护。今后,凡在铁路公路沿线、景区旅游环线以及各类保护区、地质灾害易发区、生态环境脆弱区、安全条件认证否决区等重点区域,一律不予办理新立采矿权。属已设矿业权的,属于部、省发证的,由市、县国土资源部门向上级建议到期不再延期;属于市、县发证的,到期后一律不予延续。大力推进绿色矿山建设,坚持将发展绿色矿山、建设绿色矿山的理念贯穿于矿产资源监督管理的各个环节。积极申报国家级、省级绿色矿山试点,力争用1-3年在全市初步建立一批绿色矿山试点。用绿色矿山建设标准规范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与保持的各项活动,加强对新建矿山开发利用、环境保护、土地复垦等方案的审查,督促矿山企业自觉按照绿色矿山建设标准不断改进开发利用方式,提高开发利用水平,优化资源勘查开发布局和矿业结构,逐步构建集约、高效、协调的矿山开发格局。积极推进矿山复绿行动。以“三区两线”的“矿山复绿”行动为依托,加快推进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进度。


(二)建设和完善我市矿业权交易市场

 

1.建立矿业权出让转让市场交易机构。南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为我市矿业权交易机构。县(区)政府(管委会)及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暂不单独设矿业权交易机构,其矿业权交易工作委托市矿业权交易机构进行。凡是未按规定在市矿业权交易机构公开进行出让转让交易的矿业权,矿业权登记管理机关一律不得在矿业权统一配号系统上配号发证。对以矿业权为核心资产的股权(产权)转让及融资合作的,未在市矿业权交易机构履行公告、公示程序并报审查备案的,登记管理机关对有关当事人投资勘查开采所主张的权益不予支持。

 

2.严格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市场准入条件。参与矿业权交易的受让人、投标人、竞买人必须具备相应的业绩、资质,具有较强的经济实力及管理和科技人才队伍,并应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企业法人资格。申请竞买或受让《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分类目录》中县级发证权限采矿权的,竞买人或受让人应有1名以上的涉矿技术人员,其注册资金应不低于500万元;申请市级发证权限采矿权,竞买人或受让人应有两名以上涉矿专业技术人员,其注册资金不低于1000万元;外商投资企业申请限制类矿种采矿权的还应出具有关部门的项目核准文件;参与探矿权交易的受让人、投标人、竞买人,必须符合探矿权申请条件或受让条件,并应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企业法人或事业单位法人资格,注册资金1000万元人民币。不符合上述资质条件的,不予通过矿业权交易主体资格审查。鼓励现有的矿山企业采取股份制、注资购买等方式进行整合,向规模化集约化集团化跨越。按照积极扶持、全程规划、正确引导、加强管理的方针,推进矿产开发整合,鼓励骨干企业对我市矿产资源进行整合。

 

3.规范出让底价确认、矿业权价款评估备案及评估行业管理。矿业权出让由实施出让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依照规定委托有矿业权评估资质且已备案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和国家产业政策等综合因素集体会审决定招标标底、拍卖挂牌底价,在招标拍卖挂牌活动结束之前,标底、底价须保密且不得变更。招标出让矿业权的标底、拍卖挂牌出让矿业权的底价不得低于依法确认(备案)的矿业权价值评估结果。强化矿业权价款评估行业监管职能,研究制定《南阳市矿业权评估办法》,建立矿业权评估机构备案制度,规范矿业权评估机构的执业行为。建立守信激励、失信惩戒信用信息管理制度,进一步加强对矿业权评估行业及其从业人员的监管。

 

4.规范招拍挂管理。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矿业权的,各县(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做好出让前期工作后,属县级发证权限的,由县(区)国土资源部门委托矿业权交易机构(南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属市级发证权限的,由县(区)国土资源部门报市国土资源部门,由市国土资源部门委托矿业权交易机构(南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承办编制出让文件、发布公告、组织实施招标拍卖挂牌、确认结果等具体工作。出让公告中应对拟出让的矿业权作出风险提示、明确竞买人(投标人)的准入条件等。矿业权交易机构应在交易机构大厅、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门户网站上公示交易结果。

 

5.规范协议出让转让方式。申请以协议方式出让矿业权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受理申请后,应以公告的方式在门户网站、矿业权交易大厅对矿业权申请人及矿业权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其中,协议出让矿业权且须进行有偿处置的,由交易机构承办出让交易资料和交易文件编制、公告发布、结果确认等工作。矿业权拟转让的,由转让人和受让人向市县国土资源部门提出申请。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按照法律法规进行审查后,出具《矿业权转让申请审批表》。矿业权交易机构依据市县国土资源部门的审批意见,在交易大厅现场鉴证转让人和受让人签订转让合同。转让合同签订后,矿业权转让人受让人的主要事项由矿业权交易机构在交易大厅进行公示。协议成交价明显低于市场价的,矿业权交易机构应提请审批发证机关委托矿业权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并按评估价进行鉴证。

 

6.加强矿业权收益管理。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确定的中标人、竞得人在申请领取矿业权许可证前一次性将矿业权价款缴纳同级财政专户。矿业权价款数额较大的,经同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研究同意后可以分期缴纳。采矿权价款专项用于矿产资源勘查及开发保护、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地质遗迹建设和与之相关的管理费用等支出。采矿权价款管理费用支出主要包括:矿产资源信息系统的建设和维护费,勘察和开采的审批、登记、年检业务费,督察员工作经费、探矿权采矿权纠纷调处费、勘查及开发管理秩序治理整顿费、探矿权采矿权项目审查费,探矿权采矿权管理的政策调研、制度建设、宣传、业务培训费等支出。矿产资源勘查及开发保护支出主要包括:主要用于公益性、战略性地质勘查,矿产资源规划、新出让矿产资源储量报告和开发利用方案的编审评审费,矿产资源所必需的保护设施建设和维护费等支出。矿山地质环境保护治理费用支出包括:主要用于计划经济时期由地方登记机关颁发采矿许可证的国有矿山因矿产资源开采活动对矿山地质环境造成破坏和影响,需恢复矿山地质环境治理的支出。地质遗迹保护建设支出主要包括:主要用于对具有特殊的科学研究价值和重要观赏价值的国家和省级地质遗迹进行保护及基础设施建设的支出。使用采矿权价款时,由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根据实际工作需要编制年度支出预算,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列入部门预算。年终结余,结转下年度继续使用。矿产资源补偿费按《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征收。采矿权使用费由矿业权登记机关收取,全部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属市级权限出让的矿业权,以有偿出让方式所得采矿权价款,市、县两级分成办法为:非国家出资勘查的矿产地、探矿权采矿权已经灭失的矿产地、未形成矿产地的矿业权空白区出让采矿权所得价款收入(含评估价、协议价或招标拍卖挂牌成交价)扣除前期工作费用和应缴中央财政20%后,市、县按照4:6比例分成;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无矿业权设置的矿产地,出让采矿权所得的价款,扣除市级收取经评估确认(备案)的矿业权价款、应缴中央财政20%和前期工作费用后,竞价超值部分,市、县按照4:6比例分成;市辖区出让采矿权所得价款,扣除应缴中央财政20%和前期工作费用后,由市、区、乡按3:4:3比例分成。属县级权限出让的矿业权,以有偿出让方式所得采矿权价款,扣除应缴中央财政20%和前期工作费用后,出让采矿权价款净额应上缴市财政20%(10%专项用于矿产资源勘查、10%专项用于矿业权处置成本和矿产资源保护及管理),其余80%作为县级财政留成。县、乡分成办法由县级人民政府制定。返还前期工作费用和分成收益时,由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提供依据,市财政部门审核确认,并按分成比例于当年7月和12月拨付县级财政,前期工作费用由财政部门采取单项结算的办法。县级上缴市级财政的20%收益由所在的县(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提供依据,矿业权受让人、竞得人上缴市财政专户后,县级登记机关方可办理登记手续。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区)政府(管委会)要加强对本地区矿产资源规划、矿业权设置方案、年度矿业权出让计划、矿业权批后监管、非法矿业活动、矿山生产安全工作的组织领导,协调有关部门积极履行职责,加强协调配合。


(二)落实工作责任。发展改革部门要按照国家产业政策、发展建设规划、市场准入标准和项目投资强度对矿山建设项目进行审查并提出意见;国土资源部门要按照“合理布局、集约高效、规模开发、综合利用”的要求,提出科学合理的年度矿业权出让计划方案,认真做好矿区划定、矿权设立、变更、延续登记工作;环保部门要组织开展矿产资源开发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严格监督环境影响评价执行情况和规划实施监督检查,做好尾矿的环境保护工作;安监部门要综合监督管理全市矿山企业安全生产工作,严格执行矿山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责任制度落实情况,加强矿山生产设备设施和重大危险源监控、重大事故隐患治理工作,做好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发放及年审工作;水利部门要对水土保持方案进行评审备案(或批准),按照本身职责加强矿山企业监督管理;工商部门要加强企业法人资格管理,严格执行矿产品流通领域的有关规定;公安部门要维护合法矿山企业正常勘查开发的治安秩序,根据民爆物品管理有关规定,严格控制民爆物品的使用;财政部门要会同国土资源部门做好矿业权使用费、矿业权价款收缴分成及年度矿业权出让管理费用及成本费用的支出、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支出、地质勘查支出、勘查开发科研支出工作;监察部门要加强监督,严厉查处矿业权出让工作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公共资源交易机构要打造统一、规范、有序、公开、公正、透明的矿业权交易平台。

 

(三)建立案件协办机制。各县(区)政府(管委会)要从严打击非法违规探矿、采矿案事件,建立政府领导下的由发展改革、公安、监察、安监、国土资源、工商、水利、电业等部门组成的非法矿业活动案件查处协调机制。要严格矿业权前置审批工作,对未取得合法矿业权的非法开采行为,发展改革部门不得立项备案,电业部门不得供电,水利部门不得办理用水许可,公安部门不得供应民爆物品,环保部门不得办理环境保护审批手续,安监部门不得办理安全生产审批手续,国土资源部门不得受理矿业权登记申请、出让计划的上报,金融机构不得提供贷款,工商部门不得注册登记或通过年度检查。

 

(四)完善矿业权交易制度。为保障我市矿业权有形市场健康发展,依据《矿业权交易规则(试行)》,对已有的矿业权交易制度、细则、流程等进行全面清理,完善我市矿业权交易制度,加强对矿业权交易机构的业务指导和交易行为的监督管理。

 


南阳市人民政府

2014年1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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