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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N001-2014-000319 有 效 性
发文机关 南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14年11月26日
标  题 南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乡镇志编纂工作的通知
发文字号 宛政办〔2014〕72号 发布时间 2014年11月26日

南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乡镇志编纂工作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城乡一体化示范区、高新区、鸭河工区、官庄工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为深入贯彻落实《地方志工作条例》(国务院令467号)、《河南省地方志工作规定》(省政府令第140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乡镇志编纂工作的通知》(豫政办〔2013〕89号),促进全市乡镇(街道办)志书(以下简称乡镇志)编纂工作健康有序开展,充分发挥乡镇志在促进区域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作用,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全市乡镇志编纂工作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乡镇志编纂工作


地方志作为全面系统记述区域内自然、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的历史与现状的资料性文献,在储存信息、传承文明、服务当代、垂鉴后世等方面具有独特作用。乡镇志真实记录农耕文明和聚落文化,是省、市、县(区)三级志书的延伸和补充,对推动华夏历史文化传承创新区建设、促进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近年来,一些县(区)启动了乡镇志编纂工作,有的即将出版,但存在工作进展不平衡、个别志书质量不高等问题。各县(区)、各有关部门要把编纂乡镇志作为重要的基础性工作,采取有效措施,切实抓紧抓好,力争于2017年底前完成全市乡镇志编修工作。


二、切实保证乡镇志编纂质量


各县(区)要树立精品意识,坚持质量第一,认真做好乡镇志编纂工作。要坚持思想性、资料性、科学性有机统一,系统、翔实记述乡镇(街道办事处)发展历程和时代特征,切实做到观点正确、体例严谨、内容全面、资料翔实、特色鲜明、记述准确、文字精炼、印制规范。编纂过程中,须参照中国地方志指导组《地方志书质量规定》及史志部门相关文件执行。


各县(区)、各部门要进一步强化质量意识,建立健全志书质量保障体系,严格实行承编责任制和主编负责制,认真落实三级评审制度,规范编审程序,从严审核把关,确保志书质量,坚决杜绝不合格的志书出版。各乡镇(街道办事处)负责志书资料收集、篇目拟定、初稿编写等工作,经内部评审后由县(区)地方志工作机构组织专家评审,评审修改后形成送审稿报市地方志工作机构审查验收。


公开出版的志书须符合国家关于出版管理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的要求,经评议、审查、验收后方可交付出版;内部印制的志书亦须经相关程序审定后,方可印刷。


志书的版面格式要规范,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规定,装帧美观大方。采用16开本(889×1194mm),文字横排;封面书名采用印刷体,不用个人题签。其徽标、字体字号、位置摆放,按统一规范要求处理。分册出版的志书,整体设计统一,形成系列。


三、认真做好组织实施工作


(一)加强组织协调。乡镇志编纂工作涉及面广、时间跨度大、政策性强,要坚持党委领导、政府主持、地方志编委会组织实施、专家参与的工作机制,上下联动、各方支持,科学规划、分步实施,做到领导、机构、经费、人员、条件“五到位”。有条件的地方可适时启动村、城市社区志书编修工作。对主动要求编修村志的地方,要采取以乡带村、以乡促村等办法,积极引导村(社区)修志工作有序开展。各县(区)政府(管委会)要加强组织领导,为乡镇志编纂工作提供必要的人力、物力、财力支持。志书出版印刷费用列入本级财政预算,财政困难的可争取社会资助。各县(区)、各有关部门要加强修志队伍建设,积极组织专家学者、老干部、老党员、老教师以及知情人、当事者参与志书编纂工作。


(二)坚持依法修志。坚持依法合规原则,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特别要按照《地方志工作条例》和《河南省地方志工作规定》执行。未经审查验收、批准将地方志文稿交付出版,或者存在违反宪法、法律、法规规定内容的,由上级人民政府或者本级人民政府责令采取措施予以纠正,并视情节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


(三)加强业务培训和指导。各乡镇(街道办事处)要迅速研究成立编纂工作机构及队伍,确定执行主编,于11月20日前将新成立的编纂机构、队伍情况和执行主编的姓名、性别、职务、联系电话报所在县(区)政府(管委会)办公室。市地方志工作机构要加强业务培训和指导,负责计划制订、志书设计、评审验收等工作。县(区)地方志工作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指导乡镇志编纂工作,帮助解决修志工作中的实际困难和问题。


(四)实行督查通报制度。各县(区)、各部门要认真履行工作职责,保质保量按时完成各项修志任务。市政府将对乡镇志编纂工作情况进行定期督查通报,鼓励先进,鞭策后进,以此推动乡镇志编纂工作有序开展。

 

南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1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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