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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N001-2014-000259 有 效 性
发文机关 南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14年08月26日
标  题 南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河道采砂管理的意见
发文字号 宛政〔2014〕51号 发布时间 2014年08月26日

南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河道采砂管理的意见

各县(区)人民政府,城乡一体化示范区、高新区、官庄工区、鸭河工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河道采砂管理,规范河道采砂行为,促进河道采砂依法科学有序可控,切实保障防洪安全、航运安全、供水安全、生态安全和河势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河南省河道采砂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强河道采砂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采砂管理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切实增强工作责任感和紧迫感

近年来,通过各级各有关部门的不懈努力,我市河道采砂管理工作日趋规范,但盗采、超限开采、暴力抗法、非法买卖租赁河道滩地等不法现象和行为仍然存在,导致水利设施毁坏、生态环境破坏等一系列问题。加强和规范采砂管理,任务仍十分艰巨。河道采砂影响河势稳定、防洪安全和沿岸工农业生产设施安全,任何时候都不能掉以轻心。同时,河道采砂事关建筑行业、环境保护等方方面面,涉及部分群体和地方利益,情况十分复杂,暴力抗法事件时有发生,给管理工作带来了一定困难。今后一段时期,建筑市场对砂石资源仍有旺盛需求,确保砂石资源科学、有序、合理开发,仍将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因此,严格河道砂石资源管理、规范河道采砂行为十分重要和必要。各县(区)、各有关部门一定要充分认识加强采砂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复杂性、艰巨性和长期性,进一步增强工作责任感和紧迫感,切实采取有效措施,全面强化对河道采砂行为的监督和管理。

二、完善采砂管理机制,明确管理工作责任

河道采砂管理实行属地管理和行政首长负责制,由各级政府统一领导、水行政主管部门牵头、各有关部门协同配合、沿河乡村协助管理。各县(区)政府要严格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认真落实行政首长责任制,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抓。加强对辖区内河道采砂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监督管理。各管委会要参照县(区)管理体制,根据内设机构分工,明确采砂管理职责。市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监督、指导各县(区)做好河道采砂管理工作。

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河道采砂的统一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公安部门:负责河道采砂治安管理和运砂车辆管理工作,依法打击盗采砂石资源及非法采砂作业人员暴力抗法等其他违法犯罪行为。

交通运输、国土资源、渔业、林业、安全监管、工商等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按照各自职责和分工,做好河道采砂监督管理工作。

采砂涉河乡镇政府和村民委员会:负责协助有关执法部门做好采砂、运砂和储砂秩序的日常维护,保证运砂道路的畅通;配合执法部门做好管理工作,完成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交办的其它工作。

三、科学编制采砂规划,严格许可制度

(一)科学编制采砂规划。科学、合理编制河道采砂规划,是河道采砂管理工作的指导依据和基础条件。县(区)河道水行政主管部门要按河道管理权限负责组织制定本辖区内的河道采砂规划,划定开采区、禁采区、保留区,规定禁采期、年度采砂控制总量。唐白河及淮河干流(桐柏县城以下段)的采砂规划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相关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征求交通、国土资源等部门意见后,报省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其他河道的采砂规划由相关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编制,在征求交通、国土资源等部门意见,经本级人民政府同意后,报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报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二)严格采砂许可制度。各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受理、审批、发放河道采砂许可证。在发放河道采砂许可证2周内,将采砂许可证发放、许可采砂总量等情况报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每年1月31日前将本行政区域内上一年度的河道采砂许可证审批发放、许可采砂量、缴收河道采砂管理费及实施情况报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三)实行市场化运作。各县(区)应通过公开出让的方式,分河段、分区域确定采砂许可对象。河道采砂权出让方案由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土资源部门按照年度采砂实施方案编制。出让方案应包括出让方式、地点、范围、开采量和时限,拍卖或挂牌底价,拍卖起叫价或挂牌起始价,竞买保证金等内容。申请河道采砂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取得河道采砂权出让确认书。竞得人在成交确认书约定的付款期限内一次性交付全部成交价款并完善其他相关手续后,方可到水行政主管部门申领《河道采砂许可证》。

四、加大执法力度,维护河道正常秩序

(一)强化日常监管。县(区)政府(管委会)要建立采砂巡查和监督检查制度,落实巡查责任,及时查处违法、违规采砂行为,一般河段每周巡查不少于1次;重点河段要适当加密巡查频次。要加强船舶管理,采砂船舶、机具不得在禁采区内滞留。以河道为行政区界线的,按照行政区域的划分范围实施属地管理。任何县(区)政府(管委会)及其主管部门有权查处交界河段河道内的一切违法采砂行为,不受行政边界制约。行政区域界线有争议的,由民政部门界定。

(二)强化专项整治。针对河道采砂管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各县(区)要集中开展专项整治,大力开展联合执法,特别要加大对典型非法采砂案件的查处力度。对性质恶劣、影响较大的非法采砂活动,要严厉打击、从重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营造严打高压态势,震慑非法采砂行为。

(三)强化队伍建设。河道采砂管理部门要不断加强采砂管理队伍自身能力建设,加强教育培训,建立各单位之间沟通与交流机制,开展上下游、左右岸互动式学习,不断提高执法队伍的业务素质,为长效管理奠定坚实基础。要加强执法纪律、廉政纪律、职业道德、群众路线教育,强化预防和教育措施。要通过建立采砂管理政务公开栏、举报公示栏等一系列措施,建立有效的管理约束机制,着力提高执法队伍防腐拒变的能力,保证执法队伍的廉洁性。

(四)强化责任追究。将县(区)政府(管委会)采砂管理工作与行政首长绩效考评挂钩。县(区)政府(管委会)要建立绩效考核组织机构,加强对河道采砂工作的督查督办,对采砂管理工作进行定量考核,将考核结果与各职能部门年度目标考核挂钩。对组织领导不到位、责任落实不到位、现场监管不到位、整治处理不到位,导致河道采砂秩序混乱、影响河道防洪安全或出现重大安全事故的,要依法、依纪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对执法不严或者滥用职权、谋取私利等违法违规的,由所在单位或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南阳市人民政府
2014年8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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