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南阳市民族团结进步模范评选表彰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南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3月10日
南阳市民族团结进步模范评选表彰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南阳市民族团结进步模范评选表彰工作,促进民族团结进步事业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民族团结进步模范评选表彰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3〕6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民族团结进步模范评选表彰办法的通知》(豫政办〔2013〕56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南阳市民族团结进步奖包括:
(一)南阳市民族团结进步先进集体;
(二)南阳市民族团结进步先进个人。
第三条 评选南阳市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注重事迹、群众公认的原则,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条件、标准、权限和程序进行。
第四条 市政府一般每三年评选表彰一批南阳市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对评选周期内涌现的事迹突出、影响重大的集体或个人,将根据情况及时授予南阳市民族团结进步先进奖。
第五条 被评选为南阳市民族团结进步模范的集体和个人,必须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执行党的民族政策,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立足岗位,勇于奉献,在促进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的崇高事业中取得显著成绩,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促进少数民族和民族聚居地区经济社会发展进程中做出突出贡献的;
(二)在促进民族团结,维护社会稳定,巩固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
(三)在开展民族团结进步教育和创建活动,维护各族群众合法权益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
(四)在支持民族聚居地区脱贫致富,为少数民族群众办实事、办好事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
(五)在培养少数民族干部和人才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
(六)长期从事民族工作,为民族团结进步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
(七)在维护法律尊严和祖国统一,增进军民、警民团结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
(八)在推进民族团结进步事业中做出其他突出贡献的。
第六条 评选表彰工作要坚持面向基层和工作一线,名额分配重点向民族乡村、艰苦地方和农村倾斜。乡(科)级领导干部所占比例一般不超过表彰总数的20%。对副处级及以上领导干部原则上不进行奖励表彰;确需奖励表彰的,须经市政府行政奖励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后报市政府批准。推荐人选应全面考虑民族成分的代表性,其中妇女代表应占适当比例。已获得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奖又做出新的突出贡献的,可再次参加评选。在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可优先推荐评选。
第七条 评选表彰名额以及模范集体和个人的比例,由届时成立的南阳市民族团结进步评选表彰工作临时机构报市政府确定。各地、各部门的具体名额由南阳市民族团结进步评选表彰工作临时机构酌情分配。
第八条 评选工作实行初审、复审两次审核程序,采取基层单位公示和市级范围公示两级公示制度。具体工作程序为:
(一)市民族宗教局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共同提出评选表彰工作方案,经市政府批准后,下发评选表彰通知;
(二)各县(区)、市直有关部门负责对本地、本系统推荐表彰对象的评选、审核、公示及报送工作,表彰对象要经纪检监察机关和相关部门审核;
(三)南阳市民族团结进步评选表彰工作临时机构负责对各地、各部门推荐表彰对象进行审核,并在市级范围公示后,报市政府审批;
(四)市政府审批表彰对象,发布表彰决定,召开表彰大会。
第九条 出席表彰大会的模范集体和个人代表人数及名额分配,由南阳市民族团结进步评选表彰工作临时机构根据市政府要求和实际情况确定。具体出席人选由各地、各部门根据分配的名额确定。
第十条 南阳市民族团结进步模范表彰坚持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的原则。
对评选产生的模范集体授予“南阳市民族团结进步先进集体”称号,颁发奖牌和证书;对评选产生的模范个人授予“南阳市民族团结进步先进个人”称号,颁发证书,并给予一次性物质奖励。
奖金数额由市民族宗教局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市财政局确定。
第十一条 对南阳市民族团结进步模范集体,各地、各部门可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和政策扶持。对南阳市民族团结进步模范个人,各地、各部门应在政治、工作、生活等方面给予关心和帮助,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其应享受的待遇。
第十二条 各地、各部门应广泛宣传南阳市民族团结进步模范的典型事迹,总结推广先进经验,发挥示范带动作用。
第十三条 南阳市民族团结进步模范评选表彰工作经费列入年度市级财政预算。
第十四条 南阳市民族团结进步模范集体和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撤销其模范称号:
(一)评选和推荐时弄虚作假的;
(二)因违法违纪等问题造成恶劣影响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应撤销奖励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撤销模范称号,由原推荐单位提出,逐级上报,经市民族宗教局审核后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批,并报市政府备案。必要时,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市民族宗教局可直接决定撤销集体或个人获得的奖励。对被撤销模范称号的集体、个人,收回其奖牌、奖章和证书,停止享受有关待遇。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