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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N001-2013-000409 有 效 性
发文机关 南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13年12月19日
标  题 南阳市人民政府关于温凉河综合开发工程房屋征收的决定
发文字号 宛政〔2013〕65号 发布时间 2013年12月19日

南阳市人民政府关于温凉河综合开发工程房屋征收的决定

宛城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因温凉河综合开发工程需要,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590号令)等规定,现决定对温凉河综合开发工程涉及区域实施房屋征收。


一、根据南阳市规划管理部门确定的温凉河综合开发工程房屋征收范围,对被征收单位及住户进行房屋征收。


二、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内温凉河沿线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三、征收范围内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四、本项目房屋征收搬迁期限为60天,自2013年11月20日至2014年1月18日。


五、本项目具体征收补偿办法,按照市政府《温凉河综合开发工程房屋征收通告》执行。

 


南阳市人民政府
2013年1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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