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南阳新区、高新区、鸭河工区、官庄工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南阳市人民政府行政奖励表彰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第61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以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南阳市人民政府
2013年11月1日
南阳市人民政府行政奖励表彰暂行办法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改进我市行政奖励表彰工作,加强对行政奖励表彰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管理,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中办发〔2010〕33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行政奖励表彰暂行办法》(豫政〔2012〕76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是指以市政府名义进行的行政奖励表彰(以下简称市政府行政奖励)。市政府行政奖励的事项,必须是对我市改革开放和经济社会发展起到重要推动作用的事项。
第三条 市政府成立以分管行政奖励表彰工作的副市长为组长的行政奖励表彰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由市政府办公室、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等组成,负责对市政府行政奖励的项目、范围、条件、名额、待遇等进行审核。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承办具体工作。
第四条 市政府行政奖励的主办单位是市政府工作部门。
二、奖励项目和种类
第五条 按照具有全局性、综合性、先进性的要求,统筹考虑,综合平衡,合理设立市政府行政奖励项目。设立原则是:
(一)涉及国计民生的重大事项,市委、市政府确定的阶段性中心工作和重大任务,或在有关领域取得显著成绩并在国内、省内产生重大影响的工作事项。
(二)有关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必须由市政府行政奖励的事项。
(三)省设立的奖励表彰项目,要求各省辖市对应设立的。
(四)其他需要市政府行政奖励的项目。相同或相近奖励项目不重复设立。
第六条 市政府行政奖励项目分为常设项目和即时性项目。常设项目指经市政府批准,有一定评选周期的奖励表彰。常设项目的评选周期一般为2至3年。因情况发生变化,经市政府批准,常设项目可以调整或取消。即时性项目指经市政府批准,对在全市重要的阶段性工作或有重大影响的突发事件中表现突出的集体和个人的一次性奖励表彰。
第七条 市政府行政奖励的种类包括:记二等功、记三等功、嘉奖。
三、审批程序和批准权限
第八条 市政府行政奖励项目,实行奖励计划申报管理制度。未经申报批准的,一律不得擅自开展。奖励计划审批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主办单位于上年度11月底前向领导小组办公室申报下年度行政奖励计划。申报内容包括奖励表彰的理由依据、表彰周期、奖励种类、评选范围、评选名额、经费数额及拟使用情况等。
(二)领导小组办公室初审后,经领导小组审核报市政府审批。被确定为常设项目的,逢评选周期,主办单位应在开展奖励表彰工作前1个月书面报领导小组办公室,经领导小组审核同意后开展。
(三)对突发事件中表现突出的集体和个人进行即时性奖励表彰的,由主办单位提前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立项申请,经领导小组审核后报市政府审批。
第九条 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行政奖励表彰暂行办法》规定,报省政府批准的行政奖励表彰项目,由领导小组于上年度11月底前向省政府提出申请。
第十条 经市政府批准的行政奖励表彰项目,应及时在市级主要媒体公示5个工作日。涉密项目不进行公示。
第十一条 经市政府批准的行政奖励表彰项目,由主办单位会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根据市政府的批准意见和行政奖励表彰项目的性质、特点,制定具体的评选办法并印发实施。
第十二条 市政府工作部门或县(区)政府申请市政府行政奖励项目,应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书面申请,经领导小组审核后报市政府审定。市政府工作部门不得在部门发文中设定市政府行政奖励事项。
第十三条 需由市政府作出表彰决定的,由主办单位代拟表彰决定稿,送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后报市政府。
第十四条 受到行政奖励表彰的集体和个人的审批表中“批准机关意见”栏,由领导小组办公室代市政府填写,加盖“南阳市人民政府行政奖励表彰专用章”。审批表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按照规定格式统一印制。
第十五条 市政府行政奖励按照规定权限审批。授予荣誉称号和记一等功的,由领导小组审核,经市政府同意,按有关程序向省政府报批。市政府可给予个人和集体记二等功以下奖励;县(区)政府或市政府工作部门可给予个人和集体记三等功以下奖励。其中,市政府工作部门给予个人和集体记三等功奖励,须经领导小组审核同意,会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联合奖励表彰。
四、条件和数量
第十六条 坚持“少而精”的原则,严格控制评选范围、标准、条件、比例、名额,确保受奖励表彰对象的先进性、代表性。
第十七条 行政奖励表彰对象的评选,要以政治表现、政绩成效、贡献大小为衡量标准,面向基层和一线。受到行政奖励表彰的对象,必须是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纪守法,在有关领域作出突出贡献、取得显著成绩的集体和个人。
功绩卓著,贡献杰出,经过一定时间检验,在全市堪称楷模的,可申报一等功或荣誉称号;成绩特别优异,贡献突出,在全市有重大影响的,给予记功(记二等功或三等功);成绩突出,贡献较大、在全市有较大影响的,予以通报嘉奖。
第十八条 市政府行政奖励的数量,按以下原则分别确定:
(一)对集体奖励表彰的比例每次一般不超过参评单位总数的10%,数量原则上不超过20个。
(二)对个人奖励表彰的比例分别为:记二等功人员一般不超过参评人员总数的5‰;记三等功人员一般不超过参评人员总数的1%;通报嘉奖人员比例视情况从严掌握。每次行政奖励表彰人员的数量原则上控制在60人以内,乡(科)级领导干部所占比例一般不超过行政奖励表彰总数的20%。对副处级及以上领导干部原则上不进行奖励表彰,确需奖励表彰的,需经领导小组审核后报市政府批准。对正处级单位主要负责同志的奖励表彰,应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对特殊情况的奖励表彰按照审批权限确定。
五、待遇和经费
第十九条 市政府行政奖励以精神奖励为主、物质奖励为辅。对获奖的集体,颁发奖牌和奖励证书;对获奖的个人,授予称号、记功的,颁发奖励证书、奖章和一次性奖金(奖品);对通报嘉奖的个人,颁发奖励证书。奖牌、奖章和奖励证书按统一规格、标准制作。
第二十条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市财政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行政奖励标准和获得行政奖励人员的待遇规定,报市政府审批后实施。其他单位不得擅自决定行政奖励标准和获得行政奖励人员的待遇。
第二十一条 为保证行政奖励表彰顺利实施,按照节约经费的原则,市政府设立专项行政奖励资金,每年由市财政局负责安排奖励经费,列入当年财政预算。市财政局按照市政府批准的奖励计划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奖励经费使用通知书核拨到奖励主办单位。市财政局不直接受理各部门的奖励经费申请。
六、附 则
第二十二条 严格控制以市政府工作部门名义在全市或本系统、本行业范围内开展的奖励表彰活动。凡需以市政府工作部门名义开展奖励表彰工作的,由主办单位按本办法有关规定,于上年度11月底前写出奖励表彰申请,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经市政府分管行政奖励表彰工作的副市长审批,并进行社会公示后方可实施。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以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