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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N001-2013-000169 有 效 性
发文机关 南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13年05月20日
标  题 关于转发南阳市推行环境农业循环经济示范工程实施办法的通知
发文字号 宛政办〔2013〕32号 发布时间 2013年05月20日

关于转发南阳市推行环境农业循环经济示范工程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南阳新区、高新区、鸭河工区、官庄工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市环保局、市财政局制定的《南阳市推行环境农业循环经济示范工程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落实。

 

南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4月19日

 


南阳市推行环境农业循环经济示范工程
实 施 办 法
(市环保局 市财政局 二○一三年四月十九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行环境农业循环经济示范工程(以下简称环农工程),规范环农工程项目资金管理,确保环农工程健康有序发展,根据《环境保护部、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农村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环境综合整治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环发〔2009〕48号)、《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农村环境连片整治工作指南(试行)的通知(环办〔2010〕178号)、《南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环境保护推进南阳高效生态经济示范市建设的意见》(宛政〔2012〕96号)及《南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南阳市依托环境农业循环经济工程技术开展农村环境连片综合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宛政办〔2012〕110号)的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农村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环农工程是以有效解决农村环境突出问题、改善农村环境质量为目标,以水环境治理、垃圾粪便治理、土壤治理等系列高效生物制剂为技术核心,把农村生产生活垃圾、畜禽粪便转化为高效环农有机肥,以环农有机肥减量化替代化肥、生产植物保护剂替代农药,培育绿色、健康农产品,以环农生物制剂综合治理生活污水,防治农村面源污染,发展高效生态农业循环经济,是农村环境连片综合整治和农业面源污染防治的新技术、新模式。


第三条 环农工程实行“政府主导、环保协调、市场运作、公司运营、群众参与”的原则。各地应加强政府推动和部门之间的协同配合。农村环境连片综合整治项目由各级环保、财政、农业部门通力协作、协调落实,农业面源污染防治项目由各级环保、财政、发改、农业部门齐抓共管、联合推进。


第四条 所有利用政府专项资金(含农村环境连片综合整治项目资金和农业面源污染治理项目资金)建设的项目性质为国有资产,所有权归项目所在地的县(区)人民政府,采用政府资源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运营的模式,企业作为第三方运营主体。


第二章  项目申报和审批


第五条 项目申报范围及原则:各县(区)人民政府为项目申报的责任主体,县级环保、财政部门为项目具体组织申报单位,市级环保、财政部门为项目审核报批单位,以南水北调中线工程水源汇水区、淮河源头、唐白河流域和南水北调中线工程干渠沿线为项目实施重点范围,组织筛选、统筹安排项目,逐年申报,分阶段实施。


第六条 项目申报技术路线:依托环农工程技术路线,把农村生活垃圾、畜禽粪便、秸秆菌棒等污染物加入环农生物制剂进行除臭解毒、发酵增效后,制成高效环农有机肥;采用“固液分离、水质净化、水质稳定”的三段式环农工程污水处理法,实现污水的无动力、微动力、生态型处理;以环农有机肥来减量化替代化肥施用,以环农植物保护剂有效替代农药使用,生产高品质“零农残”农产品。各县(区)人民政府要结合当地实际,因地制宜制订实施方案进行项目申报。


第三章  项目实施和验收


第七条 各县(区)人民政府为项目实施的责任主体,各级环保、财政等部门为项目协调把关单位。


第八条 省级财政下达资金预算后的20个工作日内,各县(区)人民政府应组织完成项目实施方案的修改完善工作,经市级环保、财政等部门审批后,报省级环保、财政等部门备案。项目一经审查批准,申报单位不得擅自调整、改变项目建设内容,不得降低治理目标要求、压缩投资规模等。如确需调整的,须经市级环保、财政等部门审核同意,并报省级环保、财政等部门批准后实施。


第九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要严格资金管理。农村环境连片综合整治项目资金管理与使用,符合《环境保护部、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农村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环境综合整治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环发〔2009〕48号)和省级有关规定,农业面源污染防治项目要符合国家关于上报项目资金管理使用的有关规定;专项资金专款专用、专项核算;执行县级财政报账制,报账程序规范,会计档案完整;资金拨付及时,无截留、挤占和挪用现象;地方财政资金和自筹资金足额到位。


第十条 项目采取公开招投标方式,各县(区)人民政府是招投标工作的责任主体,要严格执行招投标制度,组织有相关资质的单位参加,择优选择项目施工单位,督促中标单位保质保量完成工程建设,确保如期通过验收。


第十一条 项目中标单位要严格按照实施方案要求进行施工,找准节点、倒排工期,保证按时按要求完成项目建设。


第十二条 各县(区)环境保护局作为项目实施主体,在招投标工作完成后将项目设计施工图纸、招投标文件、工程预算书、工程施工合同、资金配套安排等材料报市级环保、财政等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 各县(区)环保、财政部门要在项目竣工后进行自验,完成后提请市级验收;市级环保、财政等部门要在提出项目工程竣工验收申请1个月内组织相关部门及行业专家开展验收。市级环保、财政等部门在项目通过市级验收40个工作日内提请省级环保、财政等部门进行省级验收抽查。待省级验收后,项目资产由各县(区)环保局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公司运营。


第十四条 考核验收内容主要包括项目建设情况、项目治理目标完成情况、资金到位和使用情况。各县(区)人民政府提交的自验申请材料包括:县级人民政府申请验收报告;项目自验报告;项目实施方案;工程质量验收材料;财务决算报告;资金使用管理情况说明;其他证明材料,包括县级及县级以上环境监测单位出具的监测报告等。


第四章  项目运营和维护

 

第十五条 根据《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农村环境连片整治工作指南(试行)的通知(环办〔2010〕178号)中第七条“各地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县(市)人民政府可选取按市场化要求,组建或委托具有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的专业公司统一负责治污设施的运行维护”和《南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环境保护推进南阳高效生态经济示范市建设的意见》(宛政〔2012〕96号)中第二十一条“充分调动社会力量参与农村环保的积极性,推行农村污染治理公司化经营、市场化运作”的文件精神,南阳环农工程采取政府资源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公司运营的模式。项目完成建设验收后,项目所有财产由项目所在地环保局以协议形式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公司经营。第三方公司接受项目委托单位的监督指导,县(区)环保局定期开展现场督察和调度,确保委托经营的国有资产除正常折损外不流失。


第十六条 第三方公司具体负责农村生活垃圾、畜禽粪便收集处理项目和生活污水处理项目的运营管理,自主经营、自负盈亏。企业提取的资产折旧作为政府弥补第三方运营的补贴归企业使用,建立长效机制,确保农村面源污染的治理。


第十七条 第三方公司负责项目设备维护保修,接受项目委托单位每年对资产的审查,公司在生产中的报废资产要及时上报。


第十八条 由于第三方公司是利用农村生活垃圾、畜禽粪便等废物制成有机肥,可以直接享受国家关于废物利用或有机肥生产方面的政策补贴。


第十九条 南阳环农工程科技有限公司是目前我市唯一掌握环农工程技术的企业,作为第三方运营公司的代表,参与环农工程项目的运营。


第二十条 各级政府要加强组织领导,在人力、物力、财力等方面为工作的组织实施提供各项保障。按照省、市政府关于农村环保工作“乡有机构、村有专干”的要求,各乡镇政府要设立办事机构,配备3—5名专职管理人员,并在各村配备1-2名保洁员,专职负责将区域内垃圾收集到垃圾箱,保洁员工资标准由乡镇政府根据本地实际情况自行确定后发放。


第五章  项目监管和督查


第二十一条 市级环保、财政等部门督促检查、协调指导,督促项目实施进度、配套资金的到位和使用,指导项目实施和考核验收。县级财政部门作为项目日常监管单位,负责监管辖区内项目管理和竣工验收、项目资金配套、财务报帐审核。


第二十二条 建立项目公示制度,管理办法、申报指南、考核验收办法,以及专项资金的安排情况、项目考核验收情况等要及时在各级环保、财政等部门政府门户网站上予以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三条 市政府将环农工程项目列入政府目标考核,对完成治理任务较好的县(区),优先安排当年的奖补资金和下一年度项目。对于未按时完成任务、违反本办法及相关要求的,市政府将视情况采取通报批评、取消申报资格以及停止资金安排或追缴已拨付资金等措施予以处理,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县级环保、财政等部门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报市级环保、财政等部门备案。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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