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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N001-2012-001185 有 效 性
发文机关 南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12年11月20日
标  题 关于印发南阳市中心城区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发文字号 宛政办〔2012〕117号 发布时间 2012年11月20日

关于印发南阳市中心城区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宛城区、卧龙区人民政府,南阳新区、高新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南阳市中心城区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工作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南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二年十一月七日

 

南阳市中心城区城市污水处理费
征收管理工作实施细则


为加强市中心城区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工作,实现污水处理费的足额及时征收,确保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维护和正常运行,提高城市生态环境和生产生活质量,根据《国家计委、建设部、国家环保总局关于推进城市污水、垃圾处理产业化发展的意见》(计投资〔2002〕1591号)、《河南省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省政府〔2005〕94号令)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南阳市中心城区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工作,制定如下实施细则:
一、理顺污水处理费征收体制
南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是中心城区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的主管部门,南阳市人民政府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办公室(简称“市征管办”)负责市中心城区范围内污水处理费的征收及管理工作;按规定规范污水处理费代征单位主体行为,具体负责自备水源污水处理费征收工作等;将污水处理费征收工作纳入市政府责任目标进行考核,确保污水处理费应收尽收。
南阳市中心城区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共分三个部分:公共供水、自备水源、地表水源。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委托市水务(集团)有限公司代征公共供水污水处理费;委托市征管办代征自备水源污水处理费;委托市鸭灌局淯源供水有限公司代征利用鸭河口灌区市管渠系工程提供工业供水水源污水处理费;委托市鸭管局及淯龙泉水业有限公司代征提供工业供水水源污水处理费。
二、严格征收范围和征收标准
凡在市中心城区范围内向城市环境排放污、废水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本实施细则的规定缴纳城市污水处理费。
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城市居民用水为0.65元/立方米,特殊行业用水和单位自建供水设施取用地下水为1元/立方米,其它用水为0.8元/立方米。如有变动以价格主管部门出台文件为准。
三、认真排查,摸清征收对象底数
由南阳市中心城区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牵头,每年组织市监察局、财政局、审计局、环保局、工商局、住建委、水利局、鸭灌局、鸭管局、市水务(集团)有限公司和其它供水企业,对中心城区供用水情况进行摸底排查,对各类用水户登记造册,建立台账,在详细统计公共供水(含地表水源)、自备井供水量的基础上,测算污水处理费的应征额度,并在市政府网站上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市政府将加大供、排水设施建设投入,强力推进先进计量新技术的使用,实施远程监控,全时段掌握取售水量等基础数据。市审计部门应对近三年来各代征单位污水处理费征收情况和运营单位污水处理费使用情况进行审计。自2013年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将依照市审计部门年度审计结果提出次年污水处理费征收目标,报市政府批准后,向各代征单位下达目标任务。
四、实施目标管理,确保应收尽收
按照测算的污水处理费应征额度,划分确定各代征单位的年度目标任务,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与其签订污水处理费征收年度目标责任书,并建立严格的监管制度。各受委托代征单位于每月5日前向市财政局上解上月征收的污水处理费用,并向市财政局、市征管办报送上月供水量、取售水量和污水处理费征收明细表,确保污水处理费足额征收。市水利局向市征管办提供中心城区自备井取水量户以及自备井变动情况说明。
五、严格奖惩,依法征收
加强法制宣传教育和培训,增强服务意识,改进征收方法,提升服务质量,提高征管人员执法水平;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完善征管档案,严格执行征收政策和标准,加大依法征收力度。各代征单位必须严格按照《河南省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省政府〔2005〕94号令)的要求,认真抓好征收工作,做到应收尽收,足额征收;各用水单位和个人要自觉遵守有关规定,积极主动配合,及时缴纳污水处理费,不得无故拖缴、拒缴。
对不缴纳污水处理费的用水单位和个人,由市征管办依据《河南省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省政府〔2005〕94号令)进行处罚,并在媒体上曝光;情节严重的,依法进行处理。实行严格奖惩制度,对完成或超额完成年度目标任务的代征单位,由财政部门及时拨付代征手续费,并按征收总额的10%进行奖励;完成年度目标任务90%以上(含90%)的,由财政部门及时拨付代征手续费,并按征收总额的5%进行奖励;完成年度目标任务80%(含80%)至90%(不含90%)的,由财政部门及时拨付代征手续费,给予通报批评并限期整改;完成年度目标任务80%(不含80%)以下的,扣除代征手续费10%-30%,并由市监察部门进行问责。
六、加强领导,部门联动
由南阳市中心城区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牵头,定期召开征收工作联席会议,分析研究污水处理费征收形势,解决存在的问题。市征管办督查各代征单位工作开展情况,协调解决征收过程中出现的困难和问题,督促各代征单位及时足额上缴污水处理费。
职能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城市污水处理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监督。
市政府督查室和市监察局负责对污水处理费征收工作进行效能督查,对积极主动做好工作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扬,对不按规定范围和标准收取污水处理费,截留、挤占、挪用城市污水处理费,完不成污水处理费征收目标任务,不按规定用途使用污水处理费及其它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行为及不主动配合、推诿扯皮的部门、单位和个人进行责任追究。市财政部门负责做好污水处理费的预算及管理工作,做到专户管理,专款专用。要统一水费征收票据的管理,建立领用台帐,严格规范使用。要及时督促各代征单位及时足额上缴代征污水处理费,向污水处理运营单位及时足额拨付运营经费,确保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行。
市审计部门负责对城市污水处理费的征收和资金使用进行审计监督,确保污水处理费专项资金足额上缴、安全有效使用。每年对代征单位供、售水情况和污水处理费征收情况进行审计,提出审计意见并将审计结果报市征管领导小组,抄送市监察局和市征管办。
市物价部门负责监督污水处理费征收范围和征收标准的执行。加强对城市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成本的调查分析,为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调整提供依据。
市住建部门负责协调市中心城区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工作。每年商市财政部门确定污水处理费年度征收计划和支付计划,当支付计划大于征收计划时,不足部分由市财政部门列入年度预算解决。指导市征管办编制年度污水处理费资金使用计划,并与代征单位签订年度目标责任书;对不缴纳城市污水处理费的单位和个人,依据《河南省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省政府〔2005〕94号令)的规定,除责令限期缴纳外,还要对其进行行政处罚。监督城市污水处理费使用执行情况,确保污水处理费专项用于城市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运行和维护。做好污水处理费征收政策解释工作。
市水利部门负责自备水源用户的管理,并向市征管办提供自备井数量、取水许可证、取用水管理等相关文件;定期对漏管单位进行摸底排查,及时纳入管理,并将排查结果及时报市中心城区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加大对无证取水等违法行为执法检查力度,确保地下水资源有序开采和全覆盖管理。要依据南阳市水资源整体规划,按照南水北调供水目标及建设进度,在确保足够应急水源的基础上,采取排查、整顿并转等有效措施,逐步核减取水量,压缩、关停自备水源。
市环保部门负责提供工业生产企业的在线监测数据(排放污水的流量、出水水质)。
市工商部门负责向市征管办提供洗车场、洗浴中心等特种行业的名称、地址等相关材料。
市征管办在市中心城区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负责市中心城区范围内污水处理费的征收及管理工作;按规定规范污水处理费代征单位主体行为,具体负责自备水源污水处理费征收工作;了解和掌握各供水单位及企业的供、售水情况,为制订年度责任目标提供依据。受市住建委委托,负责市中心城区范围内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工作的执法监察与法制建设工作,每季度汇总一次污水处理费征缴及使用情况,并上报市政府。市征管办在征收工作中出现监管不力、行政不作为等影响征缴工作的情况时,由市政府督察室和市监察局进行责任追究。市水务(集团)有限公司、市鸭灌局淯源供水有限公司、市鸭管局及淯龙水业有限公司、市征管办是污水处理费征收的主要征收单位,要认真履行代征污水处理费的职责,千方百计加大污水处理费的征收力度。各供、售水企业计量装置与市征管办资源共享,收取水费出具发票时,实行分票制。
七、其他
各县市区可结合实际,参照本细则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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