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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N001-2012-001115 有 效 性
发文机关 南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12年08月11日
标  题 关于加强农村公路建设与养护管理工作的意见
发文字号 宛政〔2012〕72号 发布时间 2012年09月06日

关于加强农村公路建设与养护管理工作的意见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为巩固和提升我市农村公路建设发展成果,充分发挥农村公路在统筹城乡一体化发展、改善沿线路域环境和对道路两侧经济社会拉动中的重要作用,全面提高“十二五”期间我市农村公路建设、养护、管理和服务水平,根据《河南省农村公路条例》、省市“十二五”农村公路发展规划等有关法律、政策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全市“十二五”期间农村公路工作提出以下意见,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农村公路工作的重要意义

  农村公路是我市广大农村农民生产生活的先导性、基础性、服务性设施,是我市公路网的主要组成部分。经过“十一五”时期的快速发展,我市农村公路总量不断攀升,截至2011年底,全市农村公路总里程34205公里,占全省农村公路总里程222285公里的15.5%,占全市公路总里程37689公里的90.8%。农村公路结构持续优化,管理不断加强,服务能力显著提升,农民出行条件大大改善,农村公路在农村经济社会发展中发挥了重要支撑作用,有力的推动了我市农村经济的发展,改变了村容村貌,密切了干群关系,促进了农村信息物流业的发展,保障了农民增收致富。但同时,我市农村公路也存在发展不均衡、附属设施不完善、建设能力和管理水平亟待提升,因投资少原建设标准低,超载车辆行驶造成农村公路超期服役率高等问题。农村公路技术状况与服务保障城乡经济社会统筹协调发展还存在一定差距,农村公路建设养护管理任务仍然繁重,发展形势依然严峻。加强我市“十二五”时期农村公路建设,提高养护管理水平既是农村公路转变发展方式、实现又好又快发展的客观要求,也是农村公路支持农业现代化、加快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要举措。

  
二、“十二五”农村公路工作主要目标

  (一)工程建设

  “十二五”期间我市农村公路建设的重点是达到河南省公路交通运输发展规划中提出的“县县畅、乡乡联、社社通、农村骨干路网等级化”的目标。即:县(市)城与周边县(市)城之间基本实现二级及以上公路连接;乡(镇)与相邻乡(镇)之间基本实现三级及以上公路连接;新型农村社区基本实现四级及以上公路连接;基本解决骨干路网上的大中危桥、有路无桥和宽路窄桥改造。要达到这个目标,全市需建设县乡公路及骨干路网里程约3168公里,新建、改建危桥、宽路窄桥、有路无桥666座35984延米,估算总投资36亿元。同时,要突出抓好国家秦巴山交通扶贫开发建设、省交通运输厅组织开展的农村公路“十、百、千”示范工程创建以及新型农村社区连通道路建设。推进农村公路安全保障等附属设施建设,提升安全防护水平。

  (二)养护管理

  坚持“建设是发展、养护管理也是发展,而且是可持续发展”的理念,以交通运输部“管理养护年”活动为载体,以创建“示范养护路段”和“示范养路乡镇”为引领,以制度保障和规范管理为重点,以日常养护和管理保护工作为抓手,做到“五个到位”。即:管养责任落实细化到位、机构人员按要求配备到位、制度制订执行力度到位、资金筹措管理严格到位、监督检查考核奖惩到位。实现四个提高:即提高管养能力、提高路况水平、提高服务质量、提高群众满意度。最终达到“有路必养、有路必管、养必优良、管必规范”的长效机制。

  “十二五”期间全市所辖农村公路管养率要达到100%,其中经常性养护率县、乡道要达到100%,村道不低于60%,重要村道达到100%;县乡道、重要村道绿化率分别达到90%、80%以上;各县(区)创建完成省级“文明示范路”里程不少于所辖县道总里程的15%、乡道总里程的10%,全市共需创建完成省级县乡道“文明示范路”800公里以上;每县(区)创建3个以上省级“文明示范乡(镇)”,全市创建省级“文明示范乡(镇)”不少于36个。全市农村公路路面技术状况平均中等路以上的比例逐年提升并稳定在90%以上。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进行养护,做到路基稳定,路面、构造物完好,排水畅通,沿线设施齐全,保证农村公路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

  
三、工作重点

  (一)重视规划及前期管理

  1.科学制定农村公路规划。按照“突出重点、巩固成果、政府主导、协调发展”的原则,科学制定“十二五”农村公路发展规划。农村公路区域规划编制应综合考虑国土资源的有效开发和当地山、水、林、田的综合治理,依据对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程度、资金供给、交通需求等因素,区分重点地区、一般地区,合理确定规划目标,防止因盲目追求规划数量而导致建设资金的不足,影响规划的有效实施。综合规划应与村镇规划、小城镇建设和新型社区建设相结合,注重与其他路网和运输方式的衔接互补;紧紧抓住国家、省交通运输部门重点支持秦巴山扶贫开发及“十、百、千”示范工程创建活动的机遇,完成一大批路、桥新建改建项目的规划;对通往产业集聚区、农产品集散地、旅游景点等道路项目要进行重点规划扶持,按照三级路以上标准建设,以“文明示范路”标准进行打造;为实现全市所有行政村通班车,城郊行政村通公交的目标,对于通班车、公交的农村公路,都要按照等级公路标准进行规划建设;同时积极与国土、水利、农综开发等涉及乡村道路建设的项目结合起来,按照“渠道不变、用途不变、各负其责”的要求,统筹安排、捆绑实施,使之成为农村公路规划的有益补充。

  2.合理确定农村公路建设标准。要按照“因地制宜、实事求是、量力而行、适度超前”的原则,新建县乡公路一般不低于三级公路技术标准;村道建设一般按照不低于四级公路(路面宽度宜不低于4.5米)技术标准建设,具有骨干路网功能或通客车的村级公路,应适当加宽;改建县乡公路和通村公路不低于上述新建标准,老路标准高于新建标准的按原标准建设,总的原则是建设标准只能提高不能降低;桥涵与路基同宽。对一些大型矿山、厂矿附近道路在设计上要根据实际情况提高标准,满足道路通行能力。穿越集镇、学校、场站等人员、交通相对密集的路段,可适当增加路基、路面宽度,完善交通安全设施,提高安全性。

  3.加强前期管理,深化设计理念,提高设计水平。农村公路设计应遵循“安全、实用、经济、环保、耐久”的原则,设计要依据规范,因地制宜,适度超前,根据农村公路特点进行深化设计,既要立足当前需要,又要考虑远期改造升级的需要,要合理选择技术标准、路线方案和路面结构形式。应按照国家标准设置交通标志、标线等安全防护设施,桥涵、排水、平面交叉、绿化工程等附属工程应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实施,实现“路宅分家、路田分家”;改造扩建农村公路设计应充分利用原有线位资源和道路设施,尽量减少征地拆迁和土地占用。县道、乡道及大中桥建设项目设计、报批按有关规定和程序实施。

  (二)严格建设管理

  1.强化政府主体责任,合理确定项目法人。县(区)级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建设的责任主体,除上级补助项目资金外,其余项目建设所需资金由县(区)级人民政府全额筹措。县乡道和桥梁、隧道建设项目法人为县、区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或农村公路部门;村道建设项目法人为乡(镇)人民政府。

  2.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必须依法进行招投标。施工招标要编制符合当地实际的简易招标文件范本,一般应当使用合理低价法评标;对规模较小、技术含量较低的工程,可多项目合并招标,采用最低评标价法。因特殊情况不能公开招标的项目,要按照管理权限经有关部门批准,方可进行邀请招标。招标结果要在当地进行公示。

  3.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应实行施工许可制度。县道、桥梁及隧道建设项目的施工许可由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乡道和村道建设项目的施工许可由县(区)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4.强化质量监管和技术服务。市、县两级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和农村公路管理机构应加强监督检查,健全质量监督工作机制,县道、乡道、桥梁以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和质量监督机构的政府监督为主,使质量监督工作专业化、制度化、规范化;村道建设继续坚持“专群结合”模式。质量监督覆盖面要达到100%。农村公路管理机构应加强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的技术指导和业务培训,健全质量保证体系,完善和落实农村公路建设质量检查考核办法。每个县(区)要落实一个具有相应资格的工程试验室,配备必要的试验检测仪器设备和技术人员,负责主要原材料、关键工序、重要指标的试验检测工作,加强质量检测管理。农村公路项目合格率要达到100%,县乡道建设项目优良率稳定在85%以上,工程实体总体合格率稳定在95%以上。

  5.建立工程质量责任追究制和安全生产责任制。建设单位应健全机构和人员管理制度,加强组织协调,强化过程管控,促进参建各方认真履约,规范监理企业和监理人员行为,落实施工企业总承包责任。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实行公示制度,推行信用管理。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实行质量缺陷责任期和质量保证金制度,质量缺陷责任期不得少于交工验收合格后1年,质量保证金一般不超过施工合同价的5%。

  6.加强项目验收。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应严格落实路基、基层、面层三阶段验收制度,交付使用前应履行交竣工验收程序。县道、大中桥、隧道由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组织验收;乡道和村道及其它项目由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组织验收。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视情况将农村公路项目交、竣工验收合并进行,验收不合格的项目,应责令整改。农村公路建设项目法人应建立工程档案。

  (三)深化养护管理

  1.完善农村公路养护管理体制。市级人民政府负责全市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县(区)级人民政府是辖区内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责任主体,负责对各乡(镇)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进行安排部署,并实行年度目标考核;乡(镇)人民政府做为乡道和村道的管理养护责任主体,应设立农村公路养护站,配备1名副乡级专(兼)职领导,配备3-5名工作人员,落实办公场地和经费,负责对乡道、村道开展日常养护工作,负责本乡(镇)因水毁、塌方而阻断乡、村道路的保通工作。与行政村签定目标责任书,确保每村有1名村干部任专干并成立养护协会等组织;市交通运输和农村公路部门负责全市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的行业管理工作,监督和考核全市农村公路养护计划执行情况和养护质量;县级交通运输和农村公路部门具体负责辖区内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制定管理养护实施细则,组织技术交流和专业技术培训,推广先进技术和经验,对养护质量、效果进行检查和验收,对乡(镇)农村公路养护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受政府委托监督和考核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

  2.注重日常养护,推行分级管理。各县(区)交通运输及农村公路管理部门要进一步深化“分级管理养护”,将辖区内农村公路按交通量、重要程度并结合实际情况分为县道和重要乡道、一般乡道和重要村道、一般村道三个等级,根据不同级别采取不同的养护模式:即县道由县(区)农村公路管理部门组织进行全天候养护;乡道和重要村道由乡镇人民政府聘用沿线群众固定人员固定养护时间进行经常性养护;一般村道交由村委会承包或个人承包进行季节性集中养护或按需养护,山区路段每年养护2—3次,以水毁抢修、塌方处理、桥涵边沟疏通等为主;平原路段每年养护3—5次,以清除路肩杂草、培护路肩边坡、疏通边沟为主。

  3.加大对农村公路沿线环境的综合整治。保持农村公路沿线优良通行环境是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的关键,各县(区)政府要按照“政府主导、部门联动、分级负责、群众参与、突出重点、标本兼治”的工作方针,在每年冬春季节,结合区域文明新村、文明集镇建设,统筹整合交通、农业、土地、水利、林业等新农村建设资金,充分发动乡、村两级和公路沿线群众,积极开展包括穿村过街路段治理、路肩培护、平交道口治理、水毁修复、道路绿化、农村公路乱搭乱建、侵占路产路权等农村公路沿线环境的综合整治活动。对于农村公路尤其是县乡道路两侧违章建房现象要重点整治,县区政府要出台控制公路两侧沿路建房的管理意见,坚决杜绝违规建房,对已建房的县乡道路要利用两年时间对穿村过街路段边沟进行硬化,实现路宅分离。通过整治活动,使全市农村公路达到路面完好、路肩平整顺适、路基边坡稳定、边沟排水通畅,绿化到位、乔灌结合,穿村过街路段达到路宅分家,标志标线齐全,确保农村公路容路貌有大的改观,切实提高农村公路通行能力、服务水平和路域环境。

  4.加强农村公路大中修项目管理。各县(区)农村公路管理部门编制辖区内养护年度建议计划,经县交通运输部门审查后报市农村公路管理部门。市农村公路管理部门审核并实地勘验后编制全市养护补助资金建议计划,报市交通运输部门批复,报市财政部门、省公路管理部门备案。县(区)农村公路部门做为业主要严格公路基本建设程序,通过竞争方式公开选择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加强项目的质量监督管理。市农村公路管理部门要及时组织复查,复查结果与大中修资金拨付挂钩,保证大中修资金得到合理有效使用。

  (四)建立稳定长效的资金保障管理机制

  1.资金筹措。市、县(区)人民政府应按照《河南省农村公路条例》和《南阳市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实施方案》规定,加大筹资力度,确保农村公路建设、养护工程的顺利实施。市级财政应安排不低于市本级本年度财政一般预算收入1.5%的专项资金,用于农村公路养护大中修工程;各县(区)人民政府按照豫交〔2010〕82号文件要求,“将农村公路日常养护资金列入本级年度预算,其标准不得低于县(区)人民政府在农村公路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中已明确的标准”,按照市交通运输局和财政局核定的年度县级财政安排农村公路日常管养资金基数,足额纳入财政预算,并随着地方财力的增加,逐年增大资金投入。同时,各县(区)政府每年至少按照农村公路日常管养资金基数10%的比例,安排资金用于农村公路水毁修复工程;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安排一定的财政资金,用于一般乡道和重要村道的日常养护;积极拓宽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的融资渠道,鼓励单位、个人和农村公路沿线受益单位采取捐资等方式投资农村公路建设和养护。公路沿线行政村村民委员会可利用绿化权、路域资源开发等运作方式,吸引社会力量投资村道的建设和养护。各县(区)要确保农村公路养护资金专款专用,严格控制辖区农村公路管理部门及所属企业进人,确需新增人员,必须按照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宛编〔2007〕41号文件要求,报市级机构编制部门和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批准。

  2.资金的使用和管理。省、市财政预算内安排的农村公路养护资金,主要用于农村公路养护大中修工程,由市财政根据年度农村公路养护资金使用计划,将资金审核拨付到市农村公路管理机构。市农村公路管理机构根据各县(区)计划执行情况、县级财政农村公路日常养护资金落实情况,综合核定拨付到县级农村公路管理机构,结余资金结转下年,超支不补;县级预算内安排的日常养护资金和水毁专项资金,由县级财政部门按季度按比例拨付给县级农村公路管理机构。县级农村公路管理机构根据对农村公路日常养护的考评结果,及时将资金拨付到养护单位。农村公路建设、养护和管理资金应严格按照《河南省农村公路条例》第三十四条的规定:“由市、县(区)农村公路管理机构专账管理、专帐核算、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侵占、挪用。”各级交通运输部门、财政部门和审计部门要按照各自的职责范围,认真履行监督职责,加强对农村公路建设、养护和管理资金使用的监督和检查,确保其合理有效使用和安全。

  (五)加强管理和保护

  依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和《河南省农村公路条例》,建立“政府负责、部门执法、群众参与、综合治理”的管理体系,进一步理顺农村公路管养体制,尽快施行管养一体化。

  1.县级以上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农村公路保护工作,农村公路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做好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管理和保护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设置的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站及村民委员会成立的管理养护协会应积极协助做好农村公路及其附属设施的保护工作。县级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可以聘任农村公路协管员,协助开展农村公路管理保护工作。

  2.加大公路巡查力度,严格、公正、文明执法。对于乱搭乱建乱占等违法行为,执法部门要先行劝阻,拒不听劝阻者要依法公开严肃处理,要起到教育一片、震动一片的目的。县道、乡道两侧边沟外缘起一点五米的土地为县道、乡道用地范围,村道用地范围由村民委员会通过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确定。农村公路用地范围内的土地按照公路用地管理,农村公路建筑控制区为:公路用地外缘和建筑物边缘间距县道不少于十米、乡道不少于五米、村道不少于三米。

  3.加大治超工作力度。在农村公路重要路口和连接干线公路入口处设置限行标志,县级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和农村公路管理机构可根据农村公路技术等级设置必要的限高、限宽设施,禁止超限车辆行驶,但不得影响消防和卫生急救等应急车辆通行需要。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县级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可采用流动检测方式在农村公路上对车辆进行超限治理,遏制超限超载车辆行驶农村公路。切实维护好路产路权,保障农村公路安全、完好、畅通。

  (六)强化组织领导

  市政府把农村公路工作纳入对各县(区)政府的目标考核,继续深入开展农村公路“通达杯”劳动竞赛活动,严格进行半年初评、年终总评并实施奖惩;各县区政府要进一步深化、细化、完善“通达杯”竞赛内容和检查办法,以乡镇为竞赛单位组织好辖区内“通达杯”劳动竞赛活动;市交通运输、农村公路部门要切实履行好行业主管部门的职责,加大检查力度,对照评比标准,督促各县(区)查找不足,完善提高;市发改、财政、审计、公安、监察、国土、水利、环保、林业等部门要加大对农村公路工作的支持力度,形成“政府主导、交通农村公路部门为主力,相关部门配合、人民群众参与”的工作局面,共同推动农村公路建设与养护管理工作的持续、健康、稳定发展,为全市农村经济与社会的和谐发展做出新的贡献。

  二○一二年八月十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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