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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N001-2010-000194 有 效 性
发文机关 南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01年11月09日
标  题 关于印发《南阳市直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工伤生育医疗费管理暂行
发文字号 宛政[2001]64号 发布时间 2010年11月26日

关于印发《南阳市直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工伤生育医疗费管理暂行


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南阳市直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工伤生育医疗费管理暂行规定》已经市政府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00一年十一月九日

   南阳市直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工伤生育医疗费管理暂行规定


    根据《南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阳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的通知》(宛政[2000]100号)精神,在市直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建立后,为保障行政机关、全供事业单位职工工伤、生育期间的医疗待遇,对市直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因工伤、生育所发生的医疗费用,暂规定如下:

    一、市直机关、财政全额供给事业单位职工工伤、生育所需医疗费由市财政部门列入当年财政预算,市医疗保险中心负责医疗费的管理和支付;差额供给、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及其它单位应积极参加工伤、生育保险,在没有参加工伤、生育保险前,暂由本单位管理,费用按原渠道列支。

    二、工伤、生育医疗管理执行基本医疗保险管理的有关规定。

    三、市直机关、财政全供事业单位职工发生的生育医疗费用,由单位填报“妇女生育申报表”,并附出生医学证明、准生证、医疗费用结算单、一日清单(或住院医嘱),于每月10日前报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

    因生育并发症发生的医疗费,按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执行,由统筹基金支付。

  四、市直机关、财政全供事业单位职工因工伤发生的医疗费用,由单位填报“职工工伤申报表”,附医疗结算单、一日清单(或住院医嘱),于每月10日前报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

  五、职工工伤、生育发生的医疗费经审核后,报市财政部门统一拨付经费,由市医疗保险中心统一支付。

    六、本暂行规定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七、本暂行规定与《南阳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配套实施。

    八、两区可根据实际,参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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