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政务信息公开 > 其他法定信息 > 政府文件 > 宛政办 > 2010年
分享:
索 引 号 N001-2010-000262 有 效 性
发文机关 南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标  题 南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阳市重点矿种开发整合总体方案的通知(2014年8月11日废止或失效)
发文字号 宛政办〔2010〕144号 发布时间 2010年09月14日

南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阳市重点矿种开发整合总体方案的通知(2014年8月11日废止或失效)

  
各县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现将《南阳市重点矿种开发整合总体方案》印发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八月二十六日

  南阳市重点矿种开发整合总体方案

  我市地处华北与华南两大陆块碰撞接合部位,地质构造复杂,成矿条件有利,形成了丰富的矿产资源,是河南省矿产资源最为密集的地区之一。目前全市已发现矿产地516处,矿种84种,查明资源储量的矿产45种,矿业产值连续多年处于全省前5位。为促进南阳矿产资源的节约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提高重要矿产资源对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的保障程度,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工作的意见》(豫政办〔2010〕25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矿产资源勘查开发整合总体方案的通知》(豫政办〔2010〕3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开发整合原则

  以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为指导,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可持续发展战略,按照“合理布局,统筹规划,集约高效,整装勘查,规模开发”的总体要求,坚持市场运作与政府调控相结合,实现矿产资源向优势企业聚集,推动矿业产业升级和规模化集约化发展,努力推进规模开发、整装勘查、勘查与开发一体化,促进资源节约保护和合理利用,进一步提高矿产资源对我市经济发展的保障程度。

  (一)坚持重要矿产资源向优势企业聚集的原则。结合国家产业规划、政策和行业准入条件,优化矿产勘查开发结构和布局,鼓励优势企业进行兼并、重组和升级改造,支持优势矿业企业取得后备资源,着力提高产业集中度,逐步形成规模化开采、集约化经营的矿产资源开发模式。

  (二)坚持矿产资源勘查与开发相衔接的原则。遵循地质工作规律和市场经济规律,统筹规划地质找矿与矿产开发,努力推进勘查与开发一体化。

  (三)坚持资源效益与环境效益、社会效益、安全生产相统一的原则。综合考虑各种效益,在发挥好资源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同时,实现矿山安全效益和矿区环境效益。(四)坚持政府引导与市场运作相结合的原则。以规划为依据,以资源为基础,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综合运用经济、法律、技术和必要的行政手段,依法推进整合工作。

  二、整合范围与目标

  (一)整合范围:对各地经济社会发展具有较大影响的矿种;影响大矿统一规划开采的小矿,一矿多开,大矿小开的矿区,小矿密集区,位于地质环境脆弱区范围的矿区;开采方法和技术装备落后,资源利用水平低的矿山;生产规模长期达不到设计要求,管理水平低、存在安全隐患,社会效益、环境效益较差的矿山。

  根据我市资源和开发利用现状,将萤石、石英岩、水泥用灰岩和建筑用石材、蓝晶石矿确定为本地区重点整合矿种。整合后最低开采规模和最低服务年限如下:

         主要矿产矿山最低开采规模和最低服务年限

 

  (二)整合目标:通过深化矿产资源整合,使我市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水平明显提高,矿山开发布局更加合理,矿山安全生产条件和矿区生态环境得到明显改善,资源向优势企业进一步集中,整装勘查取得新的突破,矿产资源对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保障能力明显增强。

  1.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布局进一步优化。根据规划合理设置矿业权,原则上一个矿区只设置一个主体。彻底解决大矿小开、一矿多开、矿区范围交叉重叠、矿产资源纠纷等问题,整合后的矿山企业具有相应的资质条件,矿山开采规模必须与矿区资源储量服务年限相适应,符合国家或省规定的最低开采规模标准。

  2.推进资源向优势企业集中,构建以骨干企业为主体的勘查开发新格局。矿产资源勘查开发规模化、集约化程度进一步提高。逐步提高矿产资源勘查技术水平,淘汰落后开采方式,积极创造条件实施整装勘查、勘查开发一体化,不断推动矿产资源和现有矿山向生产规模大、技术水平高、资源利用率高、经济效益好的优势企业集中,鼓励优势企业对其他矿业主体进行兼并、重组和升级改造,支持优势矿业企业取得后备资源,着力提高产业集中度,逐步形成规模化开采、集约化经营的矿产资源开发模式。经过资源整合,使矿山数量明显减少,“多、小、散”的局面得到根本扭转,全市采矿权数比2008年底减少20%以上。

  3.矿山安全生产状况明显好转、生态环境进一步改善。强化矿山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改善矿山安全生产条件,预防生产安全事故发生。严格执行《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的实施意见》(豫国土资发〔2009〕113号),建立健全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制度,制定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通过整合,使矿山开发布局不合理引起的安全隐患逐步减少,废弃物得到妥善有效处置,污染物集中治理并达标排放,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问题进一步得到预防与控制。

  4.采矿权管理得到进一步加强、矿产资源合理开发利用长效机制初步建立。进一步严格采矿权管理,矿业权设置必须符合市矿产资源规划,严禁“大矿小开”。充分发挥共同责任机制作用,形成部门协作、上下联动、共同推进矿产资源合理开发利用的长效机制,为矿业开发秩序的长治久安提供强有力的保障。

  三、整合任务

  全市的非煤矿产资源开发整合矿区50个,其中蓝晶石1个,萤石9个,水泥用灰岩3个,石墨1个,大理岩6个,建筑石料用灰岩15个,建筑石材15个。全市矿业权总数783个,其中采矿权498个(省级发证78个、市级发证20个、县级发证400个),探矿权285个,本次整合的采矿权175个,整合后采矿权53个,减少24%(具体情况见附件1、附件2)。各县市采矿权整合目标任务如下:

 

  四、实施步骤

  (一)编制整合实施方案。县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结合本行政区实际,依据全市重点矿种开发整合总体方案,在充分利用征求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组织编制本地区萤石、石英岩矿(硅石)、水泥用灰岩和建筑用石材(料)、蓝晶石等重点整合矿种矿产资源整合实施方案,方案要确定整合主体、整合方式、整合矿区范围,经县市人民政府审查批准后,于2010年8月31日前报市矿产资源整合领导小组备案。

  (二)实施整合。各县市根据市政府批准或备案后的整合矿区实施方案,组织协调参与整合的各方签订有关协议,并提出审查意见;需要重新注册的矿山企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办理企业名称预先核准;根据市政府批准或备案的整合矿区实施方案、整合协议、整合主体企业的申请和县市审查意见等有关手续,国土资源部门划定矿区范围;整合主体企业委托有资质单位开展资源储量核实及其有关工作。2011年11月底全面完成我市矿产资源开发整合任务。

  (三)检查验收。市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全市重点矿种开发整合工作完成情况进行检查验收,对整合不到位或存在问题的矿区提出进一步整合完善的意见,并进行重点督查,按时完成国家和省确定的整合目标任务。2011年12月1日-2011年12月30日完成。

  五、基本要求

  (一)方式方法

  以县市为单位,以资源为基础,以资产为纽带,通过企业并购、协议转让、联合重组、控股参股等多种方式,由优势企业、骨干企业兼并重组中小矿山,鼓励矿山企业之间的联合重组。

  股份制是资源整合的主要形式,主体企业应在被整合企业注册地设立子公司。非国有之间或非国有与国有之间矿山企业的整合,可采用资源、资产评估作价入股的方式。

  (二)整合主体

  县市政府要结合实际,从资金、技术、管理和履行社会责任等方面制订整合主体标准,明确矿山建设规模、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安全生产及环境保护指标。整合后的开采主体应当具有企业法人资格或资质具备整合主体标准,地测管理机构健全,资金、技术人员和设备与整合后的开发规模相匹配,并能切实履行社会责任。

  (三)基本要求

  1.通过“政府引导、市场运作”,采取兼并、联营、参股、控股、收购等多种形式对矿山企业依法开采的矿产资源及生产要素进行整合。

  2.矿区范围平面交叉重叠的或影响大矿统一规划开采的小矿,凡能够与大矿进行整合的,由大矿采取合理补偿、整体收购或联合经营方式进行整合。

  3.被列入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实施方案,两个或两个以上矿业权需进行完全整合的,矿业权人在政府确定的时限内,经平等协商进行整合,整合后只保留一个法人主体,且法人主体必须有与整合后矿山生产相适应的资质、资金和技术。整合后的矿山必须采用先进的开采技术和先进的生产装备。

  4.矿山开采规模必须与矿区资源储量规模、服务年限相适应,整合后各矿种矿山的最低开采规模不得低于国家或省、市政府规定的标准。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1.加强领导,健全机制。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工作在市政府统一领导下进行。县市政府对本行政区矿产资源整合工作负总责,成立本地区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工作领导小组。县市政府具体实施全市重点矿种开发整合总体方案,负责审查批准本地区重点整合矿种的整合实施方案,报市政府备案后实施。

  对已经批准的整合实施方案,在实施过程中出现新情况或与实际情况不符,需要调整整合方案的,应尽快组织修订,经批准后组织实施。2.加强配合,明确共同责任。各级、各部门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强化措施,进一步完善整合工作机制。要建立健全政府统一领导和国土资源部门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各司其职、齐抓共管的领导机制,建立责任清晰、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工作运行机制,建立部门和单位的责任追究与考核、监督机制。对工作不力、未完成矿产资源整合工作任务的县市,要追究政府及有关部门领导的责任,并在全市范围内予以通报批评,同时暂停其矿产资源勘查许可、采矿许可、安全许可等事项的审批。

  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对整合区域内的资源和矿业权设置情况进行调查摸底,会同发展改革等部门组织编制、审查全市重点矿种整合总体方案。在实施整合工作中,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划定矿区范围,依法办理采矿许可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拟设矿山企业依法办理企业名称预先核准和办理注册登记手续。环保部门负责对严重破坏生态、污染环境的矿山企业依法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予以关闭,对整合后矿山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进行审批。安全生产监管管理部门负责矿山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对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矿山提请当地政府予以关闭,对整合后矿山的安全生产条件进行审核,依法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公安部门负责整合矿山爆炸物品管理工作,及时依法处置关闭矿山的爆炸物品,依法核定整合后矿山的爆炸物品用量,同时,对在资源整合期间出现的暴力抗法、聚众闹事等行为采取果断措施,坚决依法予以处置。监察机关负责会同有关部门加强监督检查,对整合工作中存在的滥用职权、失职渎职、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等违纪行为进行查处,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加快审批工作进度,提高工作效率,除法律法规明确禁止的情形外,各项行政审批手续可同时进行,依法为整合后的矿业企业换发相关证照。同时,要切实加强对整合后矿山企业的监管,巩固整合成果,提高矿产资源管理、利用水平,促进矿业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二)经费保障

  县市政府要按照国土资源部等12部门《关于进一步推进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141号)、《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抓紧做好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实施方案编制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办发〔2009〕91号)要求,安排财政专项资金开展整合矿种、矿区资源情况、矿业权设置情况摸底,并编制详细的整合实施方案,实施资源整合,保障整合工作需要。

  (三)优惠政策

  1.资源配置。按照整合实施方案,被整合矿业权周边的零星边角资源、不宜新设矿业权的深部资源,可按规划以协议方式出让给整合主体。整合主体企业原则上不占用过多空白区资源,应按矿区、矿井规划能力与储量相匹配的原则进行资源配置。整合矿区范围内的多层矿体一并配置给整合主体企业统一开采。

  2.矿业权调整及转让。对于一个整合矿区已设置多个矿业权的,要按照一个矿区尽可能有一个主体开发的原则重新配置。采矿权按照矿区整合规划与有关规定和程序配置给具有规模、技术、资金优势的主体企业。已全额缴纳采矿权价款的被整合企业,原则上应将其资源、资产评估后入股主体企业。被整合企业直接转让采矿权,整合企业应向其支付矿业权价款,并给予适当经济补偿。

  (四)推进措施

  1.重点矿区挂牌督办。市政府确定9个矿区为挂牌督办重点矿区(具体情况见附件3)。各县市要明确挂牌督办整合矿区矿区位置、范围、整合工作进度,挂牌督办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2.实行全过程监督检查。整合工作要做到规则公开、程序公开、标准公开、结果公开,充分接收群众和社会监督,防止搞暗箱操作、牟取私利。证照变更和项目审批手续办理要坚持公开、公正、公平,实行阳光操作。各级纪检监察部门要全程参与,加强对各种证照手续办理的全过程监督检查,加强反腐败专项斗争,提高行政效率,防止腐败行为的发生,确保整合工作规范、健康、有序推进,确保完成整合目标任务。

  (五)制约措施

  对拒不参与整合、不按时间和要求完成整合、整合工作弄虚作假的矿山企业,依法予以停产整顿关闭。未达到规定企业规模且不参加整合的企业,不予新增资源,采矿权到期后不予延期。

  整合主体企业要严格按照市政府批准或备案的资源整合方案进行整合,对于不按照实施方案开展整合工作的企业,收回已配置资源,取消有关优惠政策。对无理取闹、聚众闹事、非法干扰整合工作的,要坚决打击。凡未按整合实施方案完成整合工作任务的县市,自2012年1月1日起,停止新设矿业权,暂停用地审批。

  附件:1.全市重点矿种整合前后矿业权布置图
     2.南阳市重点矿种开发整合矿区一览表
     3.南阳市挂牌督办整合重点矿区一览表

附件下载

相关推荐: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