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南阳市饮用水源地水质达标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十一月十九日
南阳市饮用水源地水质达标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水污染防治法》和《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精神,切实加强饮用水源保护工作,确保广大人民群众饮水安全,实现全市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特制定南阳市饮用水源地水质达标工作方案。
一、适用范围
(一)鸭河水库库区及汇水区域和主要入库河流;鸭河水库坝下至温凉河入河口上游500米的水域,及两侧500米陆域。(二)丹江口水库库区及汇水区域和主要入库河流;引丹灌渠渠首至邓州市汲滩提灌站明渠段一级保护区两侧纵深各1000米的区域。
二、总体目标
(一)环境质量目标
鸭河水库和丹江口水库库区水质控制在Ⅱ类水质,COD浓度控制在15mg?L、氨氮浓度控制在0.5mg?L以内。
淅川鹳河张营断面水质COD浓度控制在20mg?L、氨氮浓度控制在1.5mg?L以内。
西峡县鹳河党子岭断面水质COD浓度控制在30mg?L、氨氮浓度控制在2.0mg?L以内。
南召县鸭河安庄断面水质COD浓度控制在20mg?L、氨氮浓度控制在1.5mg?L以内,黄鸭河桂岭观COD浓度控制在20mg?L、氨氮浓度控制在1.5mg?L以内。
(二)工作目标
所有排放废水重点工业污染源稳定达标排放并满足污染物总量控制的要求;彻底取缔“十五小”企业,严禁死灰复燃;严格控制新污染的产生,所有新、改、扩建项目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环境违法行为全部查处到位;城市污水处理厂和垃圾处理场等环保基础设施按设计要求正常运行;农村面源污染得到有效控制;规模化畜禽养殖得到有效治理,稳定达标排放;区域生态显著改善;河流监控断面水质达到责任目标要求。
三、保障工作内容
(一)深化工业污染防治
1、工作任务
所有排放废水重点工业污染源稳定达标排放并满足污染物总量控制的要求,根据水环境责任目标要求,对不能做到达标的要限期治理;对已做到达标排放但不能满足污染物总量控制要求和水环境质量目标要求的污染源要进行深度治理。污染治理企业必须委托有设计资质的单位进行设计和施工,设计方案必须经市、县环保局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后方可施工。要加强施工期工程和环境监理,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治理工程完工后,须经市、县环保局组织验收。治理企业名单由饮用水源所在地环保部门确定,报市环保局备案。
2、工作责任该项工作由相关企业负责,企业法人代表为第一责任人,相关县市区环保局长为具体责任人。
相关治理企业必须按期完成治理任务,逾期未完成任务的,必须予以停产治理。
(二)严格控制新污染
1、工作任务
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所有新、改、扩建项目,必须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符合环境功能区划或环境质量目标及总量控制要求,并获得环保部门审批同意建设的批复,严格执行建设项目“三同时”制度。擅自新、改、扩建的项目,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要立即停止建设或停止生产,并依法从重处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限期补办环境影响评价手续,环境影响评价认为选址不可行,没有环境容量的要限期拆除或搬迁;未执行建设项目“三同时”制度的一律停产整改。
2、工作责任
该项工作由各县市环保部门负责监督管理,建设单位法定代表人为第一责任人,县市环保局长为具体责任人。
凡出现两起以下违反国家产业政策的建设项目,对县政府通报批评;两起以上的,将按照《关于违反环境保护规定行政责任追究暂行办法》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三)进一步加大城镇环保基础设施建设
1、工作任务2009年6月31日前,邓州市、淅川县、西峡县、南召县污水处理厂必须全面完成建设及管网配套任务,确保收水率达95%以上,污水处理厂按设计要求满负荷稳定运行。逐步开展重点乡镇污水处理厂建设。
2、工作责任
该项工作由各县市建设部门负责,各县市建设局局长为第一责任人,污水处理厂厂长为具体责任人。
凡不能按期完成上述任务的,给予通报批评。
(四)加大产业结构调整力度,防止污染反弹
1.工作任务
凡属“十五小”、“新五小”及淘汰落后生产工艺、设备的污染企业,发现一起关闭、取缔一起。
2.关闭标准
断水断电、注销执照、清除原料、拆除设备。3、工作责任
该项工作由各县市人民政府负责,各县市县市长为第一责任人,分管工业、环保的副县市长、发改委主任(经贸委主任)为具体责任人。县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有关部门拆除设备,电业部门负责停止供电,工商部门负责吊销营业执照,环保部门负责监督落实并通报情况。
(五)加大农村污染防治
1、落实规模化畜禽养殖治理错施
(1)工作任务根据水环境责任目标要求,对不能做到达标的要限期治理;对已做到达标排放但不能满足污染物总量控制要求和水环境质量目标要求的污染源要进行深度治理。污染治理企业,必须委托有设计资质的单位进行设计和施工,设计方案必须经市、县环保局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后方可施工。要加强施工期工程和环境监理,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治理工程完工后,须经市、县环保局组织验收。治理企业名由单饮用水源所在地环保部门确定,报市环保局备案。
(2)工作责任
该项工作由相关企业负责,企业法人代表为第一责任人,相关县市环保局局长负责监督。
对于治理企业,必须按期完成治理任务,逾期未完成任务的,必须予以停产治理。
2、加大农村面源治理
(1)工作任务
推广“一池三改”(沼气池、改厕、改圈、改厨),鼓励散养户种养结合,实行相对集中饲养、污染集中处理。推广普及成熟的施肥和施药技术,采用平衡施肥、测土施肥、深施和水肥综合管理措施,提高化肥和农药的效率,从源头上控制化肥和农药的大量施用。
(2)工作责任该项工作由相关县市人民政府负责,县市长为第一责任人,相关乡镇乡镇长、县农业局局长为具体责任人。
(六)强化生态建设
1.工作任务
鸭河水库和丹江口水库库区周围、引丹灌渠及入库主要河流沿岸,实施封山育林、退耕还林,设立湿地保护区,严禁毁林开荒、乱挖滥采;加强矿山综合治理,取缔了非法矿山和非法采矿行为,严厉打击破坏生态环境的违法行为。
2.工作责任
该项工作由相关县市人民政府负责,县市长为第一责任人,相关乡镇长、县林业局、国土资源局长为具体责任人。
四、保证措施
(一)强化领导
切实加强饮用水源保护,是落实《水污染防治法》和《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保障广大人民群众饮水安全,实现全市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的具体体现,各相关县政府要高度重视,主要领导同志要亲自抓、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抓。凡是不能完成任务的,县市主要领导同志要向市政府作出说明。各县要建立健全环保工作例会制度,定期组织专项检查,召开专题工作会议。要把此项工作纳入目标管理体系,强化环保目标管理和过程管理,严格责任追究,采取经济的、行政的、法律的综合措施,严格执法,严厉打击违法排污行为,确保工作顺利推进。
(二)加强监管
环保部门要加强现场监督检查,定人到乡(镇),建立巡查记录,严防“十五小”、“新五小”企业死灰复燃;加强对重点污染企业的监控,向重点排污企业的派驻环境监管人员,建立监管记录,监督阻止企业违法排污,督促企业近期完成治理任务。治理企业和重点监控企业必须在废水总排口安装总量和浓度在线监测设备,并具备与环保部门联网的条件。所有工业企业必须实现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对排放污染物超过规定标准严重的,责令停产整顿或关闭。不能稳定达标的企业一律停产治理或关闭。若环境监管人员不能履行职责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降级、撤职或开除处分。
(三)实行排污许可证制度
所有重点排放水污染的企业必须取得排污许可证,持证排污,废水排放必须达到排污许可证允许的排放浓度和总量控制要求。
(四)落实部门责任
环保部门负责对整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违法排污企业,对超标排污企业实施停产治理或限期治理并组织达标验收,颁发排污许可证,统一发布流域水污染综合整治信息。对严重违法案件及时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加快工业结构调整,加大对环保基础设施建设、工业污染综合治理等环保重点工程项目核准和投资工作力度,对未经环保审批的项目,不予立项和办理有关手续;负责牵头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作。
财政部门负责确保环保基础设施建设、工业废水深度治理等环保重点工程项目的国债和专项资金足额、及时到位。
工商部门负责对没有环保审批手续的工业企业,不予注册登记和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对因污染严重和环境违法而被依法取缔关闭的企业,及时注销工商营业执照;对没有取得排污许可证的排污单位,注销工商营业执照或不予办理工商注册登记和年检。
电力部门负责对依法取缔关闭的违法企业,停止供应生产用电。
建设部门负责加快城市污水处理厂及其配套管网,确保污水处理厂满负荷正常运行;督促城市(镇)污水处理厂完成企业化改制,实现市场化运营。
水利部门负责对依法取缔关闭的违法企业,吊销取水许可证,停止生产用水供应;负责对保护区内的排污口、网箱养鱼和非法采砂等违法行为依法予以取缔。
监察部门负责对违反环保法律、法规和制定有悖于环保法律、法规规定的单位和责任人,依照有关规定进行责任追究。
(五)严格考核责任追究
严格实行水质断面目标考核,当水质浓度超过目标值0.5倍(含0.5倍)以上和目标断面水质连续两次超标,向相关县市政府出示黄牌警告,并向全市通报;第三次超标则确定该县市未完成当年水环境质量责任目标,暂停所有排放水污染物建设项目审批,直至水质好转。对推诿扯皮、工作不负责任引发污染事故的有关责任人要按《河南省监察厅河南省环境保护局关于违反环境保护规定行政责任追究暂行办法》,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