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政务信息公开 > 其他法定信息 > 政府文件 > 宛政 > 2008年
分享:
索 引 号 N001-2008-002206 有 效 性
发文机关 南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08年05月12日
标  题 关于印发南阳市水上漂流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
发文字号 宛政〔2008〕49号 发布时间 2008年11月26日

关于印发南阳市水上漂流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现将《南阳市水上漂流安全管理规定》印发你们,望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二○○八年五月十二日

  南阳市水上漂流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整顿和规范水上漂流秩序,加强水上漂流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防止水域污染,促进旅游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本市境内的江、河、风景区等水域从事漂流活动的漂流艇筏、漂流艇筏操作人员(以下简称“漂流工”)和漂流艇筏的所有人和经营人,以及现场安全保障人员(以下简称“安全员”)和从事漂流活动的其它相关人员。

  第三条 从事探险、体育竞赛等非经营性质的水上漂流活动不适用本规定,但影响水上交通安全的,应事先经主管单位核准。

  第四条 有运输船舶通航的河流、水库、湖泊禁止开展经营性漂流活动。

  第五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必须加强本行政区域内的水上漂流安全管理工作。乡镇政府对其辖区内从事水上漂流的安全负管理责任,漂流经过地的乡镇政府应当协助管理,建立健全漂流安全管理责任制。

  第六条 我市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设置的海事机构是水上漂流安全监督管理的主管单位。

  第二章 所有人和经营人

  第七条 从事水上漂流活动的单位,必须经市级海事机构安全资格审查,经市人民政府审查批准后,方可从事水上漂流活动。

  第八条 漂流航道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漂流航道宽度一般不少于橡皮筏宽度的2倍;
 

  (二)漂流航道曲率半径不得小于橡皮艇筏长度的4倍;
 

  (三)单个陡坎落差不宜过大且不能连续,要保证在安全范围内;

    (四)纵比降不得超过15米?千米;

    (五)漂流起止点必须远离暗河入口及闸坝,其间距离不得小于1000米。

  第九条 漂流艇筏应当依法具备船舶检验机构核发的《船舶检验证书》。从事漂流的漂流工应当依法持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服务簿》。

  第十条 所有从事水上漂流活动的单位,必须与所在地的县乡政府签订四级安全管理责任书;设置专门的安全管理机构,明确专人负责日常安全管理工作,制定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相关措施及应急救援计划,确保漂流安全。

  第十一条 所有人和经营人应对水上漂流的安全负责,并做到:

    (一)严格遵守有关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二)加强对漂流艇筏的安全技术管理,使之保持良好的技术状况;漂流艇在每个航次前应由经营单位专业人员对漂流艇是否脱胶、划痕、皱折、老化、漏气及冲气压力是否符合说明书的要求等不安全因素进行详细检查,杜绝有安全隐患的漂流艇筏出航;并将检查情况逐航次登记造册,建立完整的检查记录台帐;

    (三)配足合格的漂流工,对其实施日常的安全教育;

    (四)根据气象、水文等情况,制定漂流安全保障措施;

    (五)接受海事部门的安全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所有人和经营人必须依法交纳国家规定的各项海事规费。

第三章 漂流艇筏和漂流工

  第十三条 漂流工具必须是具有船用产品证书的漂流艇筏。所有人或经营人应持其船用产品证书向市船检机构申请初次检验.营运后必须按规定每年进行一次船舶检验。

  第十四条 漂流艇筏必须按核定乘员定额进行装载,并配备救生、防护等安全设备。艇筏必须具有主管机关核准的名称标志,标明乘员定额,严禁超载。

  第十五条 漂流艇筏应当按要求配备足以保障漂流安全的漂流工。核定乘员6人(含漂流工)及以下的漂流艇筏,必须配备1名漂流工;核定乘员6人以上的漂流艇筏,必须配备2名以上漂流工。漂流工的配置由从事漂流活动的所有人或经营人根据漂流水域的具体情况确定。

  第十六条 漂流工的年龄应在18周岁以上60周岁以下,且健康状况符合船员体检标准。

  第十七条 漂流工必须经过主管机关组织的每年不少于7天的培训,并经过实际操作、安全规章、游泳、救生等技能考核合格,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服务薄》。上岗前必须穿好救生衣,佩带上岗证。

  第四章 安全保障

  第十八条 漂流艇筏的所有人或经营人应在危险地段标明有效的安全警示标志,设置安全救生点。各安全救生点应配备1只带绳的救生圈。

  第十九条 漂流艇筏的所有人或经营人应在上下旅客处设置保障游客上下安全的码头或设施,配备足够的安全员和救助工具。

  第二十条 经营人应在始发点设立“游客须知”告示牌,在漂流前由漂流工或安全员向游客讲解漂流安全知识,介绍漂流艇筏上的安全设备及使用方法,说明安全注意事项和发生事故后的应急方法,督促游客穿好救生衣等安全防护设备。游客必须在穿好救生衣后,方可上艇筏漂流。并自觉遵守“游客须知”,服从安全管理人员和漂流工的指挥。

  第二十一条 漂流艇筏的所有人或经营人应采取必要的通信保障措施,以保证通信联络畅通有效。

  第二十二条 漂流工在漂流中必须穿戴好救生衣,要保持高度警惕,注意了望,谨慎操作,在危险地段禁止追越。

  第二十三条 严禁超载漂流和捆绑联体漂流及游客自漂,严禁向水域抛弃废弃物,禁止在漂流水域从事影响漂流安全的其它活动。

  第二十四条 在雷雨、大风等恶劣天气,能见度不良和洪水期,及超过禁漂水位线不能保证漂流安全的情况下禁止漂流。

  第二十五条 漂流艇筏所有人或经营人对漂流河段的环境安全要做到勤观察,在确保当日漂流安全的前提下,方可允许开漂。

  第二十六条 漂流艇筏发生水上事故或遇险,应当采取一切有效措施组织自救,现场附近的船舶及橡皮筏和人员应当全力救助遇险人员,并及时报告主管单位。

  第二十七条 主管单位接到报告后,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行为的,由主管单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进行处罚。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中“水上漂流”的含义是指以橡皮艇、筏为载体,靠水流动力和人力,在有一定的落差和流速的水域进行的载运
行为。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下载

相关推荐: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